行政处罚决定书岳自然资罚字〔2025〕75号
来源: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5-09-18 19:34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当事人:阿其克乡****村民委员会
2025年8月13日至8月29日对你单位在阿其克乡贝勒克其村未经批准违法占地建设公墓一案立案调查。2018年11月,你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阿其克乡贝勒克其村占用3.91亩(2603.16平方米)国有未利用地(盐碱地)建设公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第三次修正版)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岳普湖县阿其克乡****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为岳普湖县阿其克乡****村民委员会;
2、委托授权书1份(1页),受托人阿****(村委会副主任)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阿****代岳普湖县阿其克乡****村民委员会处理违法占地建公墓事宜;
3、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岳普湖县阿其克乡****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的事实;
4、现场执法照片2张(1页)、现场勘验笔录1份(1页),证明岳普湖县阿其克乡****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建设公墓的程度;
5、现场勘验图1份(1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地类认定材料1份(6页),证明岳普湖县阿其克乡****村民委员会在贝勒克其村非法占地的面积、权属地类为国有未利用地(盐碱地)3.91亩(2603.16平方米),处于岳普湖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殡葬用地区内,目前符合岳普湖县阿其克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我局已于2025年9月17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告字〔2025〕7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听告字〔2025〕75号),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第三次修正版)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2年3月第三次修订版)第五十一条第四款;《自治区国土资源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新国土资监总发〔2019〕40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在阿其克乡贝勒克其村非法占用3.91亩(2603.16平方米)的国有未利用地(盐碱地),土地在15天之内退还岳普湖县人民政府;
2、对于在阿其克乡贝勒克其村非法占用3.91亩(2603.16平方米)国有未利用地(盐碱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罚款为人民币13015.8元(壹万叁仟零壹拾伍元捌角)(2603.16平方米*5元/平方米)。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普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贾汉辉、热合曼·喀依木
电话:0998-6828306
地址:岳普湖县市政大道15号院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