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岳自然资罚字〔2025〕69号
来源: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5-09-18 19:57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当事人:吕**
我局于2025年7月23日至8月29日对你在岳普湖乡门加克勒克村未经批准违法占地建设住房一案立案调查。2025年6月,你未经依法批准,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擅自在岳普湖县岳普湖乡门加克勒克村占用0.27亩(178.92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建设住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第三次修正版)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吕**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为吕**;
2、吕**询问笔录1份(5页),玉****身份证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1份(5页)、宅基地转让合同2份(4页),证明吕**违法占地建设住房的事实;证明买****、阿****、玉****、吕**、滕娟违法买卖宅基地的事实;
3、现场执法照片2张(1页)、现场勘验笔录1份(1页),证明吕**违法占地建设住房的程度;
4、现场勘验图2份(2页)、规划及地类认定材料1份(4页),证明吕**在岳普湖乡门加克勒克村未经批准违法建设住房的占地面积、权属地类为0.27亩(178.92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符合岳普湖乡国土空间规划(2021年—2035年)。
我局已于2025年9月16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告字〔2025〕69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听告字〔2025〕69号),你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第三次修正版)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修订版)第五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7月第四次修正版)第五十三条第三项;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行政处罚)》(新自然资规〔2022〕4号)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在岳普湖乡门加克勒克村非法占用0.27亩(178.92平方米)的国有土地,土地在15天之内退还岳普湖县人民政府;
2、对于在岳普湖乡门加克勒克村非法占用0.27亩(178.92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罚款,罚款为人民币17892元(壹万柒仟捌佰玖拾贰元整)(178.92平方米*100元/平方米)。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普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贾汉辉、热合曼·喀依木
电话:0998-6828306
地址:岳普湖县市政大道15号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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