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行政处罚公示案件信息表(四)
来源: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5-10-30 13:32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 序号 | 地州/县市 | 行政处罚案件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 |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备注 |
| 1 | 岳普湖县 | 岳农(农机)简罚〔2025〕15号 | 阿某驾驶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要求的农业机械一案 | 阿某 | 2025年9月25日,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3名执法人员在色也克乡开展农机安全检查,执法人员出示证件亮明身份,并告知当事人享有权利,执法人员确定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之后,开始行政检查。当日13时01分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当事人驾驶操作的号牌为新XXXXX的拖拉机,经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驾驶、操作无牌证或者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要求的农业机械,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之规定。 | 处罚款100元(壹佰元)人民币整 |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9月25日 | 0.01 | |
| 2 | 岳普湖县 | 岳农(农机)简罚〔2025〕16号 | 图某驾驶无证驾驶操作农业机械一案 | 图某 |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农机执法检查时发现,图某于2025年9月26日13时30分,在岳普湖乡4村路段驾驶操作牌证为新XXXX拖拉机,经查存在无证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行为,当事人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30条第七款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 | 处罚款人民币200元(贰佰元)整。 |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9月26日 | 0.02 | |
| 3 | 岳普湖县 | 岳农(农机)简罚〔2025〕17号 | 艾某驾驶未经安全技术检验或者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一案 | 艾某 |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农机执法检查时发现,艾某于2025年9月26日17时30分,在巴依阿瓦提乡5村1组路段,驾驶操作牌证为新XXXXXX拖拉机,经查存在驾驶未经安全技术检验的农业机械行为,当事人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 | 处罚款人民币200元(贰佰元)整。 |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9月26日 | 0.02 | |
| 4 | 岳普湖县 | 岳农(农机)简罚〔2025〕18号 | 吾某无证驾驶农业机械一案 | 吾某 |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农机执法检查时发现,吾某于2025年9月28日13时30分,在岳普湖乡3村5组路段驾驶操作牌证为新XXXXXX拖拉机,经查存在无证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行为,当事人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30条第七款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项规定。 | 处罚款人民币200元(贰佰元)整。 |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9月28日 | 0.02 | |
| 5 | 岳普湖县 | 岳农(农机)简罚〔2025〕19号 | 苏某驾驶未经安全技术检验或者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一案 | 苏某 |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农机执法检查时发现,苏某于2025年9月29日13时05分,在色也克乡12村2组路段驾驶操作牌证为新XXXXXXX拖拉机,经查存在驾驶未经安全技术检验的农业机械行为,当事人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七项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 | 处罚款人民币200元(贰佰元)整。 |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9月29日 | 0.02 | |
| 6 | 岳普湖县 | 岳农(农机)简罚〔2025〕20号 | 吾某操作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的农业机械一案 | 吾某 |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农机执法检查时发现,吾某于2025年9月29日13时25分,在色也克乡12村2组路段驾驶操作牌证号为新XXXXXXX拖拉机,经查存在驾驶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的农业机械行为(没有尾灯、气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之规定。 | 处罚款人民币100元(壹佰元)整 |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9月29日 | 0.01 | |
| 7 | 岳普湖县 | 岳农(农机)简罚〔2025〕21号 | 阿某驾驶未经安全技术检验或者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一案 | 阿某 | 2025年9月29日,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3名执法人员在色也克乡13村开展农机安全检查,执法人员出示证件亮明身份,并告知当事人享有权利,执法人员确定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之后,开始行政检查。当日14时40分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当事人驾驶操作的号牌为新XXXXX的拖拉机,经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驾驶、操作未经年度审验或者年度审验不合格从事农业机械作业,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 处罚款人民币200元(贰佰元)整。 |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9月29日 | 0.02 | |
| 8 | 岳普湖县 | 岳农(农机)简罚〔2025〕22号 | 图某操作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的农业机械一案 | 图某 |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农机执法检查时发现,图某于2025年9月30日11时43分,在色也克乡12村3组路段驾驶操作牌证号为新XXXX拖拉机,经查存在驾驶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的农业机械行为(没有尾灯、气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之规定。 | 处罚款人民币100元(壹佰元)整 |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9月29日 | 0.01 | |
| 9 | 岳普湖县 | 岳农(农机)简罚〔2025〕23号 | 阿某操作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的农业机械一案 | 阿某 |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农机执法检查时发现,阿某于2025年9月30日12时16分,在色也克乡12村3组路段驾驶操作牌证号为新XXXXX拖拉机,经查存在驾驶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的农业机械行为(没有尾灯、气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之规定。 | 处罚款人民币100元(壹佰元)整 |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9月30日 | 0.01 | |
| 10 | 岳普湖县 | 岳农(农机)简罚〔2025〕24号 | 阿某操作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的农业机械一案 | 阿某 |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农机执法检查时发现,阿某于2025年9月30日13时16分,在色也克乡12村3组路段驾驶操作牌证号为新XXXXX拖拉机,经查存在驾驶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的农业机械行为(没有尾灯、保险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之规定。 | 处罚款人民币100元(壹佰元)整 |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9月30日 | 0.01 | |
| 11 | 岳普湖县 | 岳农(农机)简罚〔2025〕25号 | 阿某驾驶未经安全技术检验或者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 | 阿某 | 2025年9月30日,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3名执法人员在色也克乡13村开展农机安全检查,执法人员出示证件亮明身份,并告知当事人享有权利,执法人员确定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之后,开始行政检查。当日16时10分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当事人驾驶操作的号牌为新XXXX的拖拉机,经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驾驶、操作未经年度审验或者年度审验不合格从事农业机械作业,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 处罚款人民币200元(贰佰元)整。 |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9月30日 | 0.02 | |
| 12 | 岳普湖县 | 岳农(农机)简罚〔2025〕26号 | 热某操作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的农业机械一案 | 热某 |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农机执法检查时发现,热某于2025年9月30日17时08分,在色也克乡14村1组路段驾驶操作牌证号为新XXXXX拖拉机,经查存在驾驶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的农业机械行为(没有尾灯、气刹)。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之规定。 | 处罚款人民币100元(壹佰元)整 |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9月30日 | 0.01 | |
| 13 | 岳普湖县 | 岳农(农机)简罚〔2025〕27号 | 穆某操作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的农业机械一案 | 穆某 |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农机执法检查时发现,穆某于2025年9月30日17时21分,在色也克乡14村2组路段驾驶操作牌证号为新XXXX拖拉机,经查存在驾驶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的农业机械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之规定。 | 处罚款人民币100元(壹佰元)整 |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9月30日 | 0.01 | |
| 14 | 岳普湖县 | 岳农(农机)简罚〔2025〕28号 | 阿某驾驶未经安全技术检验或者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一案 | 阿某 | 2025年10月3日,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名执法人员在铁热木镇11村开展农机安全检查,执法人员出示证件亮明身份,并告知当事人享有权利,执法人员确定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之后,开始行政检查。当日17时46分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当事人驾驶操作的号牌为新XXXX的联合收割机,经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驾驶未经安全技术检验的农业机械行为,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 处罚款人民币200元(贰佰元)整。 |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10月3日 | 0.02 | |
| 15 | 岳普湖县 | 岳农(农机)简罚〔2025〕29号 | 阿某违章载人一案 | 阿某 | 2025年10月9日,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3名执法人员在岳普湖乡1村开展农机安全检查,执法人员出示证件亮明身份,并告知当事人享有权利,执法人员确定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之后,开始行政检查。当日11时20分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当事人驾驶操作的号牌为新XXXX的拖拉机,经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违章载乘人员和装运货物的行为,当事人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项之规定。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项之规定。 | 处罚款人民币200元(贰佰元)整。 |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10月9日 | 0.02 | |
| 16 | 岳普湖县 | 岳农(农机)简罚〔2025〕30号 | 麦某操作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的农业机械一案 | 麦某 | 2025年10月9日,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名执法人员在色也克乡农场开展农机安全检查,执法人员出示证件亮明身份,并告知当事人享有权利,执法人员确定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之后,开始行政检查。当日12时58分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当事人驾驶操作的号牌为新XXXX的联合收割机,经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的农业机械行为(没有气刹、尾灯),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之规定。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之规定。 | 处罚款人民币100元(壹佰元)整 |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10月9日 | 0.01 | |
| 17 | 岳普湖县 | 岳农(农机)简罚〔2025〕31号 | 阿某驾驶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的农业机械一案 | 阿某 |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农机执法检查时发现,阿某于2025年10月9日13时10分,在色也克乡农场组路段驾驶操作牌证号为新XXXX拖拉机,经查存在驾驶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的农业机械行为(没有尾灯、气刹)。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之规定。 | 处罚款人民币100元(壹佰元)整 |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10月9日 | 0.01 | |
| 18 | 岳普湖县 | 岳农(农机)简罚〔2025〕32号 | 艾某驾驶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的农业机械一案 | 艾某 |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农机执法检查时发现,艾某于2025年10月9日13时10分,在色也克乡农场组路段驾驶操作牌证号为新XXXX拖拉机,经查存在驾驶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的农业机械行为(没有尾灯、气刹)。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之规定。 | 处罚款人民币100元(壹佰元)整 |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10月9日 | 0.01 | |
| 19 | 岳普湖县 | 岳农(农机)简罚〔2025〕33号 | 阿某驾驶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的农业机械一案 | 阿某 |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农机执法检查时发现,阿某于2025年10月9日16时35分,在色也克乡农场组路段驾驶操作牌证号为新XXXX拖拉机,经查存在驾驶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的农业机械行为(没有尾灯、气刹)。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之规定。 | 处罚款人民币100元(壹佰元)整 |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10月9日 | 0.01 | |
| 20 | 岳普湖县 | 岳农(农机)简罚〔2025〕34号 | 阿某驾驶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的农业机械一案 | 阿某 |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农机执法检查时发现,阿某于2025年10月9日13时10分,在色也克乡农场组路段驾驶操作牌证号为新XXXX拖拉机,经查存在驾驶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的农业机械行为(没有尾灯、气刹)。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之规定。 | 处罚款人民币100元(壹佰元)整 |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10月9日 | 0.01 | |
| 21 | 岳普湖县 | 岳农(农机)简罚〔2025〕35号 | 艾某驾驶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的农业机械一案 | 艾某 |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农机执法检查时发现,艾某于2025年10月9日18时5分,在色也克乡14村1组路段驾驶操作牌证号为新XXXX拖拉机,经查存在驾驶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的农业机械行为(没有尾灯、气刹)。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之规定。 | 处罚款人民币100元(壹佰元)整 |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10月9日 | 0.01 | |
| 22 | 岳普湖县 | 岳农(农机)简罚〔2025〕36号 | 库某驾驶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的农业机械一案 | 库某 |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农机执法检查时发现,库某于2025年10月10日12时29分,在岳普湖乡1村1组路段驾驶操作牌证号为新XXXX拖拉机,经查存在驾驶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的农业机械行为(没有尾灯)。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之规定。 | 处罚款人民币100元(壹佰元)整 |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10月10日 | 0.01 | |
| 23 | 岳普湖县 | 岳农(农机)简罚〔2025〕37号 | 阿某驾驶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的农业机械一案 | 阿某 |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农机执法检查时发现,阿某于2025年10月12日12时51分,在岳普湖乡1村2组路段驾驶操作型号为DF504拖拉机,经查存在驾驶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的农业机械行为(没有尾灯、气刹)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之规定。 | 处罚款人民币100元(壹佰元)整 |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10月10日 | 0.01 | |
| 24 | 岳普湖县 | 岳农(农机)简罚〔2025〕38号 | 阿某驾驶未经安全技术检验或者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一案 | 阿某 | 2025年10月15日,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名执法人员在色也克乡14村开展农机安全检查,执法人员出示证件亮明身份,并告知当事人享有权利,执法人员确定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之后,开始行政检查。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当事人驾驶操作的号牌为新XXXXX的拖拉机,经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驾驶未经安全技术检验或者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行为,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 处罚款人民币100元(壹佰元)整 |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10月15日 | 0.01 | |
| 25 | 岳普湖县 | 岳农(农机)简罚〔2025〕39号 | 吾某驾驶未经安全技术检验或者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一案 | 吾某 | 2025年10月15日,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名执法人员在大畜场5组开展农机安全检查,执法人员出示证件亮明身份,并告知当事人享有权利,执法人员确定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之后,开始行政检查。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当事人驾驶操作的号牌为新XXXX的联合收割机,经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驾驶未经安全技术检验或者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行为,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 处罚款人民币100元(壹佰元)整 |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10月15日 | 0.01 | |
| 26 | 岳普湖县 | 岳农(农机)简罚〔2025〕40号 | 阿某驾驶未经安全技术检验或者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一案 | 阿某 | 2025年10月15日,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名执法人员在大畜场5组开展农机安全检查,执法人员出示证件亮明身份,并告知当事人享有权利,执法人员确定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之后,开始行政检查。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当事人驾驶操作的号牌为新XXXX,经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经年度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从事农业机械行为,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 处罚款人民币200元(贰佰元)整。 |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10月15日 | 0.02 | |
| 27 | 岳普湖县 | 岳农(屠宰)罚〔2025〕3号 | 玉某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一案 | 玉某 | 岳普湖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两名执法人员2025年7月18日12时40分到达岳普湖乡6村3组岳普湖县嫩某烤肉店向当事人出示证件、亮明身份、说明来意、告知当事人享有权利,并确认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后核实举报线索,当事人门店冰柜里摆放着无动物产品检疫验讫的4块羊肉、1块羊肥油,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此块羊肉的来源,当事人不如实陈述,再次核实后才承认该肉的来源。当事人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第二款第十四项第八十七子项之规定。 | 处罚款4060.77元(四千零六十元七角七分)整 |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9月28日 | 0.406077 | |
| 28 | 岳普湖县 | 岳农(动监)罚〔2025〕12号 | 莫某运输用于饲养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一案 | 莫某 | 当事人莫某2025年7月18日在新疆和田地区洛浦县洛浦镇申领“6552893019”号动物检疫证明(动物B),记录内容为动物“家畜/牛/肉牛”,数量及单位“叁头”,启运地“新疆和田地区XX县XX镇东方红”,到达地“新疆喀什地区XXX县XXX乡XXX村2组051号”承运人“莫某”,用途是“饲养”,运输方式为道路,运载工具牌号为“新XXXXX”。经核实当事人存在运输用于饲养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 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 处罚款1100元(壹仟壹佰)整 |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9月19日 | 0.11 | |
| 29 | 岳普湖县 | 岳农(动监)罚〔2025〕9号 | 热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热某 |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名执法人员根据岳普湖县动物卫生服务站的“线索移交函”2025年4月27日12时19分到达岳普湖县XXX乡1村5组热某家东边临时养鸡棚圈处,执法人员叫回在棚圈里正喂鸡的当事人出示证件、亮明身份、说明来意,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确认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后开始检查,经核实当事人于2025年4月19日从阿克苏地区XX县收购调运1000羽三黄鸡饲养,此群三黄鸡收购调运时未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存在经营(收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动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二十九条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第二款第五项第三十九子项之规定。 | 处罚款2400元(贰仟肆佰)整 |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7月30日 | 0.24 | |
| 30 | 岳普湖县 | 岳农(饲料)罚〔2025〕1号 | 新疆天某牧业有限公司岳普湖县分公司饲料拆包案 | 新疆天某牧业有限公司岳普湖县分公司 |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名执法人员2025年8月7日13时25分到达新疆天某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岳普湖县分公司进行行政检查,门店正常营业,三名未成年人在店里,执法人员现场打电话公司法定代表人艾某要求到达检查现场,公司法定代表人到达检查现场后,执法人员向法定代表人出示证件、亮明身份、确认无利害关系后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库房地下发现“全价全期猫粮”2袋,其中1袋已拆包剩余猫粮3.85千克。当事人违反《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10条第二款之规定。 | 依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款三项第二十二子项之规定。 | 处罚款共2070.72元(贰仟零柒拾元柒角贰分)整 |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10月14日 | 0.207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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