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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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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岳自然资罚字〔2025〕77号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5-11-03 15:18 浏览次数: 字体:【

当事人:阿其克乡****村民委员会

我局于2025824日至1015单位阿其克乡巴扎村未经批准违法占用草地建设公墓一案立案调查。20189月,你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阿其克乡巴扎村违法占用4.9亩(3268.14平方米)国有农用地(天然牧草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4月修正版)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占用草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阿其克乡****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1页),亚****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为岳普湖县阿其克乡****村民委员会,亚****为岳普湖县阿其克乡****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

2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岳普湖县阿其克乡****村民委员会违法占用的事实;

3、现场执法照片21页)、现场勘验笔录1份(1页),证明岳普湖县阿其克乡****村民委员会违法占用草地建设公墓的程度;

4、价格评估报告1份(18页),证明阿其克乡****村民委员会在阿其克乡巴扎村违法占用草地(天然牧草地)前三年平均产值为每亩300元。

5、现场勘验图1份(1页)、违法占用草地地类认定材料1份(7页),证明阿其克乡****村民委员会在巴扎村违法占用草地的面积、权属地类为国有农用地(天然牧草地)4.9亩(3268.14平方米);目前符合阿其克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正在编制的岳普湖县殡葬服务设施专项规划(2021-2035年)

我局已于20251028依法向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告字202577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告字202577号),你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4月修正版)第六十五条及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11日起实施)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限期将在阿其克乡巴扎村违法占用4.9亩(3268.14平方米)天然牧草地恢复原状

2、对于在阿其克乡巴扎村违法占用4.9亩(3268.14平方米)天然牧草地的行为,处以违法占用前三年平均产值6倍罚款,罚款为人民币8820元(捌仟捌佰贰拾元整)(6*4.9亩*300/亩)。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普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阿米尔江·艾力、热合曼·喀依木

话:0998-6828306

址:岳普湖县市政大道15号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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