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岳自然资罚字〔2025〕92号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5-11-03 15:43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当事人:岳普湖县***场
我局于2025年10月11日至10月14日对你单位在岳普湖县农场未经批准改变林地用途建设公墓一案立案调查。2021年4月,你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岳普湖县农场改变3.1亩(2069.1平方米)宜林沙荒地用途建设公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修订版)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改变林地用途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岳普湖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1页),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授权委托书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为岳普湖县***场,阿****为岳普湖县农场授权委托人;
2、询问笔录1份(6页),证明岳普湖县***场改变林地用途的事实;
3、现场执法照片2张(1页)、现场勘验笔录1份(1页),证明岳普湖县***场改变林地用途建设公墓的程度;
4、现场勘验图1份(1页)、改变林地用途地类、类别认定材料1份(2页),证明岳普湖县***场在岳普湖县农场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权属地类为国有农用地(宜林沙荒地)3.1亩(2069.1平方米),类别为地方公益林地,已纳入正在编制的岳普湖县殡葬服务设施专项规划(2021-2035年)。
我局已于2025年10月28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告字〔2025〕9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听告字〔2025〕92号),你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修订版)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3月修订版)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限期将在岳普湖县农场改变林地用途3.1亩(2069.1平方米)宜林沙荒地恢复原状;
2、对于在岳普湖县农场改变3.1亩(2069.1平方米)宜林沙荒地用途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罚款为人民币20691元(贰万零陆佰玖拾壹元整)(2069.1平方米×10元/平方米)。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普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阿米尔江·艾力、热合曼·喀依木
电话:0998-6828306
地址:岳普湖县市政大道15号院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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