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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普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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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普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市监处罚〔2025〕099号

来源:岳普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12-16 11:51 浏览次数: 字体:【

当事人:岳普湖县*****特教班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5312*****3271H

住所(住址):岳普湖县*****乡*****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焦*****

身份证件号码:653128*****120120

2025年10月23日,四川凯乐抽检公司受岳普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你校(岳普湖县*****特教班)复用餐饮具(碗)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11月10日,岳普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四川凯乐抽检公司出具的该批次复用餐具(碗)的检验报告,抽样单编号:NO:XBJ25653128688931242,你校复用的餐饮具(碗)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标准指标应为不得检出,实测值为0.0302mg/100㎡。

2025年11月10日,岳普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该校清洗餐具使用的洗涤剂为“立白牌洗涤剂”。经报本局分管领导批准,当日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11月19日,执法人员对该学校负责人*****·喀斯木进行了询问调查,*****·喀斯木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该校食堂使用的复用餐具清洗不合格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明材料,确实其违法事实。2025年11月21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调查,岳普湖县*****特教班食堂的复用餐具(碗)经监督抽检,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构成复用餐具(碗)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岳普湖县*****特教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各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四川凯乐抽检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一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一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一份,证明四川凯乐抽检公司依法对岳普湖县*****特教班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及该校食堂复用餐具(碗)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一份、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依法现场检查情况,当事人签字确认的事实;

4.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时间、地点均认可事实;

5.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内附图片)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后开展自查落实整改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法收集,并经查证属实,均由当事人、执法人员签字确认无异议。

2025年11月21日,岳普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告知书(文书编号:岳市监罚告〔2025〕99号)送达并告知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至2025年11月21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未按要求对餐具、饮具清洗消毒,构成清洗消毒的餐具不合格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学校)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行政处罚不服,可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普湖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岳普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共1起,其中:食品类1起)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处罚依据 罚没款合计(万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处罚机关 类型
1 岳市监罚字〔2025〕99号 岳普湖县岳普湖镇*****班食堂清洗消毒的餐具不合格,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焦*****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0.000000 主动履行 岳普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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