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岳自然资罚字〔2025〕85号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5-12-16 12:03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当事人:岳普湖乡****村民委员会
我局于2025年9月29日至10月13日对你单位在岳普湖乡加依村未经批准改变林地用途建设公墓一案立案调查。2019年8月,你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岳普湖乡加依村改变9.96亩(6642.89平方米)灌木林地用途建设公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修订版)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改变林地用途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岳普湖乡****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1页),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为岳普湖乡****村民委员会,伊****为岳普湖乡****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
2、询问笔录1份(6页),证明岳普湖乡****村民委员会改变林地用途的事实;
3、现场执法照片2张(1页)、现场勘验笔录1份(1页),证明岳普湖乡****村民委员会改变林地用途建设公墓的程度;
4、现场勘验图1份(1页)、认定意见书及附件1份(7页),证明岳普湖乡****村民委员会在加格达村改变林地用途建设公墓的权属地类面积为国有农用地(灌木林地)9.96亩(6642.89平方米),林种为防风固沙林,类别为地方一般公益林。
5、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1份(4页)、立案审查回执1份(1页)、不予立案通知书1份(1页),证明我局将岳普湖乡****村民委员会涉嫌犯罪材料移交公安局,公安局经审查认定岳普湖乡****村民委员会没有犯罪事实。
我局已于2025年12月2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告字〔2025〕8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听告字〔2025〕85号),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鉴于岳普湖县公安局认定你单位无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修订版)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3月修订版)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限期将在岳普湖乡加依村改变林地用途9.96亩(6642.89平方米)灌木林地恢复原状;
2、对于在岳普湖乡加依村改变9.96亩(6642.89平方米)灌木林地用途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罚款为人民币66428.9元(陆万陆仟肆佰贰拾捌元玖角)(6642.89平方米×10元/平方米)。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岳普湖县财政局账户,执收户: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普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艾力牙尔·阿布力米提、贾汉辉
电话:0998-6828306
地址:岳普湖县市政大道15号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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