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岳自然资罚字〔2025〕64号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5-12-16 11:55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当事人:新疆****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6月26日至11月5日对你公司在岳普湖镇人民路以南未经批准违法建设“白色营帐”项目5#、6#、7#号楼一案立案调查。2014年8月,你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岳普湖县岳普湖镇人民路以南建设“白色营帐”项目5#、6#、7#号楼(建筑面积11294.92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第二次修正版)第四十条第一款,属于违法建设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为新疆****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伊****。依****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授权委托书1份(1页),证明依****为新疆****限公司处理违法建设事宜受委托人。
2、岳普湖县城市综合商业中心建设项目已完工造价初步预算报告1份(9页),证明“白色营帐”项目5#、6#、7#号楼违法部分造价为8727258.29元(896.7元/平方米);楼间地坪造价为99453.01元。总造价共计8826711.3元。
3、询问笔录1份(6页)、现场执法照片2张(1页)、现场勘验笔录1份(1页)、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1份(4页)、国土空间规划及地类认定材料1份(5页),证明新疆****限公司建设“白色营帐”项目5#、6#、7#号楼的程度及违反规划建设事实。
我局已于2025年11月26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告字〔2025〕6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听告字〔2025〕64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鉴于你公司建设“白色营帐”项目5#、6#、7#号楼对周边不造成影响,符合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第二次修正版)第六十四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5年3月修订版)第五十九条,及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划行政处罚)》(新自然资规〔2022〕4号)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限期60日之内改正违法行为;
2、对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白色营帐”项目5#、6#、7#号楼的行为,处违法部分工程造价5%的罚款,罚款为人民币441335.57元(肆拾肆万壹仟叁佰叁拾伍元伍角柒分)(8826711.3元×5%)。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岳普湖县财政局账户,执收户: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普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艾力牙尔·阿布力米提、贾汉辉
电话:0998-6828306
地址:岳普湖县市政大道15号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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