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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普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市监罚字〔2025〕102号

来源:岳普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12-16 11:49 浏览次数: 字体:【

当事人:岳普湖县*****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28*****UCL4T

住所:岳普湖县岳普湖乡*****园办公楼**********

负责人:*****·买买提明

身份证号码:653127*****200347

联系电话:152*****0855

2025914日,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受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岳普湖县*****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辣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经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SH2025074913的检验报告显示:甲胺磷,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1024日,我局执法人员凯赛尔·亚森、茹仙古丽·艾买提到岳普湖县*****有限责任公司对当事人开展核查,通过现场核查,该批辣椒已无库存。当事人现场提供该批次辣椒的供货商资质、供货合同、供货发票及检验报告等材料。执法人员当场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检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检的权利和复检期限。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

经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辣椒共进货547㎏,销售547㎏,无库存,该批辣椒进价3.6/Kg,售价4.5/Kg货值金额2461.5。当事人能提供供货商资质、供货合同、供货发票及检验报告、产地证明等材料,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经执法人员追溯调查,该批蔬菜是从新疆*****商贸有限公司进的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食品安全抽样单,证明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岳普湖县*****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开展监督抽样的事实;

2.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SH2025074913的检验报告,证明该批辣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3.编号为SH2025074913的检验报告送达回证,证明当事人已收到该检验报告且未提出异议的事实;

4.我局执法人员对岳普湖县*****有限责任公司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辣椒无库存的事实;

5.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购进并销售不合格辣椒的事实;

6.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委托书、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合法经营资质及负责人的合法身份;

7.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供货商新疆*****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供货合同、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已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

我局认定,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要求如下:

1.进一步落实并完善进货查验制度,加强对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及产品检验报告或产地证明的查验;

2.索取的进货相关票据和资质证明材料,需保存至所进货食品保质期期满后6个月以上。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普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岳普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共1起,其中:食品类1起)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处罚依据 罚没款合计(万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处罚机关 类型
1 岳市监罚字〔2025〕102号 岳普湖县*****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含量 *****·买买提明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0.000000 主动履行 岳普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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