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岳自然资罚字〔2025〕107号
来源: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6-01-21 18:03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当事人:岳普湖乡****村民委员会
我局于2025年12月2日至12月9日对你单位在岳普湖乡喀拉玉吉买村未经批准违法开垦国有违利用地一案立案调查。2025年3月,你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岳普湖乡喀拉玉吉买村开垦313.87亩(209248.43平方米)国有未利用地(盐碱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修订版)第九条。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岳普湖乡****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1页),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为岳普湖乡****村民委员会,伊****为岳普湖乡****村民委员会法人代表;
2、询问笔录1份(6页),证明岳普湖乡****村民委员会违法开垦国有未利用地的事实;
3、现场执法照片2张(1页)、现场勘验笔录1份(1页),证明岳普湖乡****村民委员会违法开垦国有未利用地的程度;
4、现场勘验图纸1份(1页)、国土空间规划地类认定材料1份(5页),证明岳普湖乡****村民委员会在岳普湖乡喀拉玉吉买村违法开垦国有未利用地的面积、权属地类为313.87亩(209248.43平方米)国有未利用地(盐碱地);证明该宗地不在岳普湖县规划用地用海(2021年-2035年)可开垦区域内(后备耕地)。
5、整改恢复对比照片1份(1页),证明岳普湖乡****村民委员会在岳普湖乡喀拉玉吉买村违法开垦国有未利用地已恢复原貌。
我局已于2026年1月15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告字〔2025〕107号)和《不予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听告字〔2025〕107号)。你单位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鉴于你单位悔改态度良好,积极配合改正了违法行为,于2025年12月9日已将开垦的313.87亩(209248.43平方米)国有未利用地(盐碱地)恢复原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修订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拟对你单位在岳普湖乡喀拉玉吉买村未经批准违法开垦国有未利用地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阿米尔江·艾力、贾汉辉
电话:0998-6828306
地址:岳普湖县市政大道15号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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