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1/15

11:36

来源: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

字体:【

访问量: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行政处罚公示案件信息表(五)

来源: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6-01-15 11:36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 地州/县市 行政处罚案件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行政处罚金额(元) 备注
1 岳普湖县 岳农(农机)简罚〔2025〕41号 艾某驶未经技术检验 或安全技术不合格的农业机械一案 艾某 2025年10月17日,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名执法人员在也克先拜巴扎镇9村开展农机安全检查,执法人员于13点20分出示证件亮明身份,并告知当事人享有权利,执法人员确定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之后,开始行政检查。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当事人驾驶操作的号牌为新315XXX,经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驾驶未经技术检验 或安全技术不合格的农业机械行为,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罚款人民币100元(壹佰元)整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10月17日 100
2 岳普湖县 岳农(农机)简罚〔2025〕42号 阿某提驾驶未经年度审验或审验不合格农业机械一案 阿某 2025年10月17日,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名执法人员在也克先拜巴扎镇11村开展农机安全检查,执法人员于16点46分出示证件亮明身份,并告知当事人享有权利,执法人员确定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之后,开始行政检查。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当事人驾驶操作的号牌为新31LCXXX,经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驾驶未经年度审验或审验不合格农业机械行为,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罚款人民币200元(贰佰元)整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10月17日 200
3 岳普湖县 岳农(农机)简罚〔2025〕43号 麦某操作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农业机械一案 麦某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农机执法检查时发现,麦某于2025年10月20日12时30分,在也克先拜巴扎镇10村2组路段驾驶操作牌证号为豫1452XXX拖拉机,经查存在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的农业机械行为(没有尾灯、气刹)。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四项 罚款人民币100元(壹佰元)整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10月20日 100
4 岳普湖县 岳农(农机)简罚〔2025〕44号 阿某操作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农业机械一案 阿某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农机执法检查时发现,阿某于2025年10月20日12时35分,在也克先拜巴扎镇10村4组路段驾驶操作牌证号为豫1406XXX拖拉机,经查存在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的农业机械行为(没有尾灯、气刹)。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四项 罚款人民币100元(壹佰元)整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10月20日 100
5 岳普湖县 岳农(农机)简罚〔2025〕45号 李某驾驶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农业机械一案 李某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农机执法检查时发现,李某于2025年10月20日12时40分,在也克先拜巴扎镇10村2组路段驾驶操作牌证号为新31Y5XXX拖拉机,经查存在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的农业机械行为(没有尾灯、气刹)。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四项 罚款人民币100元(壹佰元)整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10月20日 100
6 岳普湖县 岳农(农机)简罚〔2025〕46号 汪某驾驶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农业机械一案 汪某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农机执法检查时发现,汪某于2025年10月20日12时40分,在也克先拜巴扎镇10村2组路段驾驶操作牌证号为新31Y5XXX拖拉机,经查存在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的农业机械行为(没有尾灯、气刹)。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四项 罚款人民币100元(壹佰元)整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10月20日 100
7 岳普湖县 岳农(农机)简罚〔2025〕47号 李某驾驶未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或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一案 李某 2025年10月20日,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名执法人员在艾西曼镇6组开展农机安全检查,当日15时15分执法人员出示证件亮明身份,并告知当事人享有权利,执法人员确定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之后,开始行政检查。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当事人驾驶操作的号牌为新31H1XXX,经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经年度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从事农业机械行为,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二项之规定。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项、第三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罚款人民币200元(贰佰元)整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10月20日 200
8 岳普湖县 岳农(农机)简罚〔2025〕48号 阿某驾驶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农业机械一案 阿某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农机执法检查时发现,阿某于2025年10月20日12时40分,在也克先拜巴扎镇10村2组路段驾驶操作牌证号为新31BGXXX拖拉机,经查存在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的农业机械行为(没有尾灯、气刹)。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项、第三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 罚款人民币100元(壹佰元)整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10月20日 100
9 岳普湖县 岳农(农机)简罚〔2025〕49号 阿某操作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农业机械一案 阿某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农机执法检查时发现,阿某于2025年10月20日15时58分,在艾西曼镇6村4组路段驾驶操作牌证号为新31Y5XXX拖拉机,经查存在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的农业机械行为(没有保险杠)。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项、第三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 罚款人民币100元(壹佰元)整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10月20日 100
10 岳普湖县 岳农(农机)简罚〔2025〕50号 凯某驾驶操作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农业机械一案 凯某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农机执法检查时发现,凯某于2025年10月20日18时10分,在色也克乡6村1组路段驾驶操作牌证号为新31Y5XXX拖拉机,经查存在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的农业机械行为。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项、第三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 罚款人民币100元(壹佰元)整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10月20日 100
11 岳普湖县 岳农(农机)简罚〔2025〕51号 艾某驾驶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农业机械一案 艾某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农机执法检查时发现,艾某于2025年10月30日11时8分,在色也克乡9村2组路段驾驶操作牌证号为新3165XXX拖拉机,经查存在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的农业机械行为(没有尾灯、气刹)。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项、第三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 罚款人民币100元(壹佰元)整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10月30日 100
12 岳普湖县 岳农(农产品)简罚〔2025〕1号 克某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一案 克某 2025年8月21日,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名执法人员在岳普湖县铁热木镇巴扎行政检查,当日13时14分时检查岳普湖县生某蔬菜店,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克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下达了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岳农(农产品)责改〔2025〕1号),责令2025年9月15日前改正。2025年10月24日,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名执法人员再次检查岳普湖县生莫蔬菜店整改情况,检查现场当事人无法提供辣椒、番茄、豇豆、普通白菜等4种蔬菜的承诺达标合格证保存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元(壹佰元)整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10月24日 100
13 岳普湖县 岳农(农环)罚〔2025〕1号 李某焚烧废旧农田地膜案的一案 李某 2025年10月29日11时23分左右岳普湖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举报电话,安排两名执法人员到岳普湖乡2村1组进行现场核实,执法人员出示证件亮明身份,确认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之后,向当事人告知享有权利,检查现场当事人李某在现场,发现当事人李某将回收3亩地的农用地膜,焚烧在自己的棉花地里,经核实当事人焚烧废旧农田地膜的行为。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罚。 罚款人民币210元(贰佰壹拾元)整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11月12日 210
14 岳普湖县 岳农(饲料)罚〔2025〕1号 新疆某科技有限公司岳普湖县分公司饲料拆包案 阿某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名执法人员2025年8月7日13时25分到达新疆某科技有限公司岳普湖县分公司进行行政检查,门店正常营业,三名未成年人在店里,执法人员现场打电话公司法定代表人艾某(158XX88XXXX)要求到达检查现场,公司法定代表人到达检查现场后,执法人员向法定代表人出示证件、亮明身份、告知当事人享有权利和义务、确认无利害关系后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库房内发现“全价全期猫粮”2袋(生产企业:四川派滋味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5年5月26日,保质期18个月,规格10千克/袋),其中1袋已拆包剩余猫粮3.85千克。 依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10月14日 2000
15 岳普湖县 岳农(种子)罚〔2025〕4号 艾某销售蔬菜种子前未按规定备案案 艾某 2025年7月25日18时14分时、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名执法人员到阿其克乡开展农业执法检查工作,检查在阿其克乡9村1组岳普湖县某百花店,检查过程中发现在岳普湖县某百花店前面冰箱旁边放置了三个箱子的蔬菜种子。蔬菜种子①胶研冠军(结球白菜)11盒、②青三杂号(结球白菜)11盒、③义和秋(大白菜)10盒、④韩俊(白菜种子)29袋、⑤傻大姐(大白菜)17袋、⑥恰玛古14袋、⑦研白56(白菜)22袋、⑧荣耀青(萝卜)6袋、⑨四季王(结球白菜)3袋、⑩禾山(特选齐头黄萝卜)16袋、联创(文图拉西芹)2袋、87-5番茄7袋、四平头(辣椒)9袋、其他蔬菜种子9袋,经过核实蔬菜种子数量确定160袋/盒。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种子销售前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 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10月21日 2000
16 岳普湖县 岳农(农药)罚〔2025〕2号 喀什新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劣质农药一案 周某 2025年9月1日12时08分时,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名执法人员到喀什新某农资有限公司进行行政检查,执法人员出示证件亮明身份,确认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之后,向当事人告知享有权利,检查现场当事人在现场,发现经营门店内货架上摆放①“胺鲜酯”农药登记证号:PD20160XXX,共9瓶(生产日期:2023年6月1日、有效期二年),②“调环酸钙”农药登记证号:PD20220XXX,共4瓶(生产日期:2023年5月25日、有效期二年),③“阿维·快螨特”农药登记证号:PD20090XXX,共2瓶(生产日期:2023年1月9日、有效期二年),④“苄氨·赤霉酸”农药登记证号:PD20220XXX,共3瓶(生产日期:2023年6月1日、有效期二年),此农药已过期。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第五十六条规定,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没收经营劣质农药的产品(本机关2025年9月1日扣押的农药清单,编号为“农药202502”编号为“农药202502”)共18瓶;2、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10月17日 2000
17 岳普湖县 岳农(种子)罚〔2025〕5号 喀什瑞某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经营未按规定备种子案 李某 2025年9月1日19时00分时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名执法人员到阿其克乡开展农业执法检查工作,喀什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行政检查,执法人员出示证件亮明身份,确认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之后,向当事人告知享有权利,检查现场当事人在现场,发现经营门店内货架上摆放水果种子:①火州一号、26袋/20克;②杂交伽师瓜二号、28袋/20克,③杰农密网伽师、29袋/20克,④喀拉克赛、27袋/20克,⑤杰农三号、29袋/10克,⑥杰农勿杈、19袋/20克,⑦黑巨霸、26袋/20克,⑧杰农勿杈、13盒/100克,⑨黑巨霸、17盒/100克,共计214袋盒。玉米种子①新玉13号1袋/5kg;②新玉82号、1袋/5kg;③新玉32号1袋/5kg;④新玉9号、2袋、1袋/5kg、共10kg,⑤新玉101号、1袋/5kg,共5袋(25kg),水果种子214袋盒、玉米种子25kg未按照规定备案种子全部事先登记保存。执法人员用相机拍照保存营业执照、相关证据资料,以上全过程录像保存。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备种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立案查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第五项”之规定。 处2300元罚款(壹仟叁佰元整)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1月17
2300
18 岳普湖县 岳农(农环)简罚〔2025〕3号 李某焚烧废旧农田地膜案 李某 根据群众举报,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名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12日18时06分到达岳普湖县也克先拜巴扎镇11村6组李玉新承包的棉花地案发现场,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证件、亮明身份,说明来意,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并确认无利害关系后开始核实线索当事人承包该处的耕地面积为100亩,共3块地,经核实举报线索3块地9处有焚烧地膜痕迹。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何时焚烧地膜,当事人当场陈述称2025年12月12日。 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二十三条规定 罚款人民币200元(贰佰元)整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12月12日 200
19 岳普湖县 岳农(农环)简罚〔2025〕1号 李某焚烧废旧农田地膜案 李某 根据群众举报,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名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25日16时25分到达岳普湖县也克先拜巴扎镇13村5组案发现场,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证件、亮明身份,说明来意,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并确认无利害关系后开始核实线索当事人承包该处的耕地面积为160亩,共2整条田、1条半条田,2条整条田里共16处有焚烧地膜痕迹。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何时焚烧地膜,当事人当场陈述称2025年11月4日。 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二十三条之规定。 罚款人民币200元(贰佰元)整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11月25日 200
20 岳普湖县 岳农(农机)罚〔2025〕14号 阿某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案 阿某 2025年10月30日,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四名执法人员在岳普湖县也克先拜巴扎镇11村农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一辆红色拖拉机正在道路上行驶,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亮明身份,并说明来意,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拖拉机操作证证件,当事人无法提供拖拉机操作证证件,执法人员通过新疆农机监理平台查询,显示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 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罚款人民币250元(贰佰伍拾元)整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12月2日 250
21 岳普湖县 岳农(农机)罚〔2025〕15号 萨某未取得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联合收割机案 萨某 2025年10月30日,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和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四名执法人员在岳普湖县阿其克乡3村3组玉米地农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一辆红色联合收割机正在玉米地进行收割作业,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亮明身份,并说明来意,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当事人无法提供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执法人员通过新疆农机监理平台查询,显示当事人未取得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 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罚款人民币250元(贰佰伍拾元)整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12月2日 250
22 岳普湖县 岳农(农产品)罚〔2025〕1号 岳普湖县某某蔬菜水果店销售农产品(蔬菜)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阿某某 2025年10月20日18时10分时,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名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岳普湖县某某蔬菜水果店销售蔬菜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阿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下达了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岳农(农产品)责改〔2025〕3号),责令其限期改正。2025年12月3日,17时25分时,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复查岳普湖县痕迹留下蔬菜水果店整改情况,到岳普湖县某某蔬菜水果店进行行政检查,执法人员出示证件亮明身份,确认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之后,向当事人告知享有权利,检查现场当事人在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农产品(蔬菜)未按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蔬菜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当事人无法提供,发现其销售蔬菜时仍开具,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当事人涉嫌销售农产品未按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之规定。 罚款人民币210元(贰佰壹拾元)整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12月17日 210
23 岳普湖县 岳农(大工)罚〔2025〕4号 阿某某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者操作证驾驶地下工程设备案 阿某 2025年10月30日,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和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五名执法人员在岳普湖县阿其克乡农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阿某某驾驶操作卡特彼勒黄色履带式液压挖掘机在岳普湖县阿其克乡7村2组玉米地中进行挖土作业。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亮明身份,并说明来意,确认无利害关系后,开展执法检查。经查,该履带式液压挖掘机型号:305.XXX,牌照号:新31工17XXX,机器别号码:CAT3055XXXXXXXXXX制造年度;2018年,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联合收割机操作证证件,当事人无法提供履带式液压挖掘机操作证件,行驶证件,当事人提供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车辆行驶证显示车辆所有人是依某某,年检有效期:2026年2月。当事人无法提供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安全监管平台查询显示当事人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件,当事人阿某某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而存在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行为涉嫌违反了《新疆维吾尔种子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立案处理。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罚款人民币2100元(贰仟壹佰元)整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12月30日 2100
24 岳普湖县 岳农(农环)罚〔2025〕2号 聂某某焚烧废旧农田地膜案 聂某 2025年11月5日,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接获举报线索,反映岳普湖乡4村5组村民种植大户在其种植地块实施焚烧地膜的违反行为,接报后,农业农村局2名执法人员随即赶赴事发地点岳普湖乡4村5组聂某某种植地,开展现场检查工作,两名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田地中存在5处焚烧地膜的情况。由于当事人因故不在县城内,无法开展工作,执法人员改期于12月15日再次来到事发地与当事人聂某某进行现场核查工作,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证件、亮明身份,说明来意,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5处焚烧地膜遗留痕迹,经核查后当事人聂伟承认自己焚烧废旧农田地膜的行为, 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二十三条之规定。 罚款人民币300元(叁佰元)整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12月30日 300
25 岳普湖县 岳农(屠宰)罚〔2025〕4号 麦某某、艾某某、苏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案 麦某某、艾某某、苏某某 根据岳普湖县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工作领导小组的线索移交函,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名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4日18时20分到达岳普湖县色也克乡乡林场1组013号麦某某家案发现场,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麦某某、艾某某出示证件、亮明身份、说明来意、告知当事人享有权利,并确认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之后,在现场勘查时发现羊圈大门东边约4米处有半盆血液,随即开始核实线索。经核实线索发现当事人麦某某、艾某某、苏某某是交易伙伴关系,三人共同共有的1只羊,于2025年11月3日腿骨折,其中麦某某、艾某某为了弥补损失,协商宰完羊之后,半只羊胴体销售至经营者,剩余半只羊胴体由三人共同分食。麦某某、艾某某两人于屠宰该羊前,前往经营者塔某某处,提出收购半只羊胴体的意向,经营者塔某某同意该收购事宜。于2025年11月3日13时许,当事人麦某某、艾某某在麦某某羊圈大门东边约4米处屠宰该羊。根据约定,该羊胴体的一半由三人共同分食,另一半羊胴体(重量18千克)已销售予肉制品经营者塔某某处。执法人员现场询问羊杂碎等动物产品处理情况时,麦某某陈述羊杂碎等动物产品未销售,并从家中取出、1只羊头、1只羊肺、4只羊蹄、1只羊肚、1串羊肠、1张羊皮等动物产品佐证。
当事人麦某某、艾某某、苏某某涉嫌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以及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从重处罚。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适用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进行处罚。 罚没款共3348元(叁仟叁佰贰拾捌)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12月23日 1080
26 岳普湖县 岳农(动监)罚〔2025〕13号 克某某运输用于继续饲料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案 克某 2025年12月4日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到岳普湖县动物卫生服务站的线索移交函,正准备对线索进行核实,线索人到岳普湖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说明情况,该人于2025年12月1日在伊犁州巩留县活畜交易市场购买2头牛拟运回饲养,但当地官方兽医未为其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而在2025年11月21日,其已驾驶新QF7XXX号车辆从伊犁州新源县阿勒托别镇3大队调运12头牛至岳普湖县铁热木镇良种场饲养,且该批牛到达目的地后,未在三日内向启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也未在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当事人涉嫌违反《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三日内向起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目的地饲养场(户)或者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在接收畜禽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之规定。
依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之规定。 处1100元罚款(大写壹仟壹佰元整)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2月26日
1100

相关文件:

作者:
【打印本文】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