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岳自然资罚字〔2025〕101号
来源: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6-01-21 17:59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当事人:麦****
我局于2025年11月11日至12月17日对你在阿其克乡托玛村未经批准违法开垦林地一案立案调查。2024年7月,你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阿其克乡托玛村开垦0.7亩(475.75平方米)集体农用地(乔木林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修订版)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麦****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为麦****;
2、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麦****违法开垦林地的事实;
3、现场执法照片2张(1页)、现场勘验笔录1份(1页),证明麦****违法开垦林地的程度;
4、现场勘验图1份(1页)、地类认定材料1份(6页),证明麦****在阿其克乡托玛村违法开垦林地的面积、权属地类为0.7亩(475.75平方米)集体农用地(乔木林地)。
5、整改恢复对比照片1份(1页),证明麦****在阿其克乡托玛村违法开垦林地已补种杨树、恢复了林业生产条件。
我局已于2026年1月15日依法向你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告字〔2025〕101号)和《不予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听告字〔2025〕101号)。你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鉴于你态度良好,积极配合改正了违法行为,于2025年12月17日已将开垦的0.7亩(475.75平方米)林地补种了杨树、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修订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拟对你在阿其克乡托玛村未经批准违法开垦林地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阿米尔江·艾力、贾汉辉
电话:0998-6828306
地址:岳普湖县市政大道15号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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