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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岳自然资罚字〔2025〕97号

来源: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6-01-21 17:45 浏览次数: 字体:【

当事人:****

我局于20251111日至129岳普湖乡大畜场未经批准违法开垦国有未利用地一案立案调查。20253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岳普湖乡大畜场开垦39.64亩(26429.5平方米)国有未利用地(盐碱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7月修订版)第九条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为高****

2、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高****违法开垦国有未利用地的事实;

3、现场执法照片2张(1页)、现场勘验笔录1份(1页),证明高****违法开垦国有未利用地的程度;

4、现场勘验图纸1份(2页)、国土空间规划地类认定材料1份(5页),证明高****在岳普湖乡大畜场违法开垦国有未利用地的面积、权属地类为39.64亩(26429.5平方米)国有未利用地(盐碱地);证明该宗地不在岳普湖县规划用地用海(2021-2035年)可开垦区域内(后备耕地)。

5、整改恢复对比照片1份(1页),证明高****在岳普湖乡大畜场违法开垦国有未利用地已恢复原貌。

局已于2026115依法向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告字202597号)和《不予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告字202597号)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鉴于你态度良好,积极配合改正了违法行为,于2025129日已将开垦的39.64亩(26429.5平方米)国有未利用地(盐碱地)恢复原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1月修订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拟对你在岳普湖乡大畜场未经批准违法开垦国有未利用地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阿米尔江·艾力、贾汉辉

电话:0998-6828306

地址:岳普湖县市政大道15号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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