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岳自然资罚字〔2026〕1号
来源: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6-02-14 16:12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当事人:阿****、玉****、麦****
我局于2026年1月4日至1月20日对你们在岳普湖镇加格达村未经批准违法占地建设商铺一案立案调查。2022年4月,你们未经依法批准,超出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擅自在岳普湖镇加格达村占用0.04亩(27.34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城镇住宅用地)建设商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第三次修正版)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阿****、玉****、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违法主体为阿****、玉****、麦****;
2、阿****、玉****、麦****询问笔录3份(15页),证明阿****、玉****、麦****超出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建设商铺的事实;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份(9页)、建设用地红线图3份(3页),证明阿****、玉****、麦****超出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建设商铺。
4、现场执法照片2张(1页)、现场勘验笔录1份(1页),证明阿****、玉****、麦****超出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建设商铺的程度;
5、现场勘验图1份(1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地类认定材料1份(4页),证明阿****、玉****、麦****在岳普湖镇加格达村未经批准超出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建设商铺的占地面积、权属地类为0.04亩(27.34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城镇住宅用地)。
我局已于2026年2月4日依法向你们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告字〔2026〕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听告字〔2026〕1号),你们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第三次修正版)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修订版)第五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22年7月第四次修正版)第五十三条第三项,及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行政处罚)》(新自然资规〔2022〕4号)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拟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在岳普湖镇加格达村非法占用0.04亩(27.34平方米)的国有土地,土地在15天之内退还岳普湖县人民政府;
2、对于在岳普湖镇加格达村超出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占用0.04亩(27.34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城镇住宅用地)行为,处每平方米100元罚款,罚款金额为2734元(贰仟七百叁拾肆元)(27.34平方米×100元/平方米)。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岳普湖县财政局账户,执收户: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普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马木提·吐逊、阿米尔江·艾力
电话:0998-6828306
地址:岳普湖县市政大道15号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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