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岳自然资罚字〔2026〕2号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6-02-14 16:14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当事人:岳普湖县****小学
我局于2026年1月21日至1月29日对你单位在阿其克乡阿热买里村未经批准违法占地建设围墙一案立案调查。2020年9月,你单位未经依法批准,超出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擅自在阿其克乡阿热买里村占用0.15亩(98.08平方米)集体农用地(耕地)建设围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第三次修正版)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为岳普湖县****小学,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刘****为岳普湖县****小学法定代表人;
2、吾****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授权委托书1份(1页),证明吾****为岳普湖县****小学项目办主任,受托处理相关事宜;
3、现场执法照片2张(1页),证明岳普湖县****小学超出取得用地批复范围建设围墙的程度;
4、询问笔录1份(4页)、现场勘测笔录1份(1页),证明岳普湖县****小学超出取得用地批复范围建设围墙的事实;
5、相关证明材料1份(1页),证明岳普湖县****小学建设围墙超出取得用地批复范围;
6、现场勘验图1份(1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地类认定材料1份(5页),证明岳普湖县****小学在阿其克乡阿热买里村超出取得用地批复范围建设围墙的面积、权属为0.15亩(98.08平方米)集体农用地(耕地),建设时处于岳普湖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允许建设区内,目前符合阿其克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我局已于2026年2月4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告字〔2026〕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听告字〔2026〕2号),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第三次修正版)第七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2年3月修正版)第五十一条第四项,及参考《自治区国土资源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新国土资监总发〔2019〕40号)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拟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在阿其克乡阿热买里村非法占用0.15亩(98.08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土地在15天之内退还阿其克乡阿热买里村集体;
2、没收在阿其克乡阿热买里村非法占用0.15亩(98.08平方米)农用地(耕地)上新建的围墙;
3、对于在阿其克乡阿热买里村非法占用0.15亩(98.08平方米)农用地(耕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罚款金额为980.8元(玖佰捌拾元捌角)(98.08平方米×10元/平方米)。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岳普湖县财政局账户,执收户: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普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马木提·吐逊、热合曼·喀依木
电话:0998-6828306
地址:岳普湖县市政大道15号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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