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岳自然资罚字〔2026〕3号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6-02-14 16:15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当事人:岳普湖县****局
我局于2026年1月27日至1月29日对你单位在岳普湖镇加格达村、艾吾再力库木村、岳普湖乡门加克勒克村改扩建310省道一案立案调查。2009年、2015年、2016年,你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岳普湖镇加格达村、艾吾再力库木村、岳普湖乡门加克勒克村占用1.42亩(946.05平方米)耕地、22.68亩(15056.08平方米)其他农用地、1.2亩(861.02平方米)未利用地改扩建310省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第三次修正版)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岳普湖县****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1页),雷****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为岳普湖县****局,雷****为岳普湖县****局法定代表人;
2、沈****居民身份证1份(1页),授权委托书1份(1页),证明沈****为岳普湖县****局项目办主任,受单位委托处理相关事宜;
3、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岳普湖县****局违法占地改扩建310省道的事实;
4、现场执法照片2张(1页)、现场勘验笔录1份(1页),证明岳普湖县****局违法占地改扩建310省道的程度;
5、现场勘验图1份(6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地类认定材料1份(10页),证明岳普湖县****局在岳普湖镇加格达村、艾吾再力库木村、岳普湖乡门加克勒克村违法占地的面积、权属地类为12.6亩(8396.79平方米)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12.7亩(8466.36平方米)集体农用地,建设时处于岳普湖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限制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内,目前符合岳普湖县岳普湖镇、岳普湖乡村庄规划(2021年—2035年)。
我局已于2026年1月29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告字〔2026〕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听告字〔2026〕3号),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第三次修正版)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2年3月修正版)第五十一条第四项,及参考《自治区国土资源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新国土资监总发〔2019〕40号)第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拟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在岳普湖乡门加克勒克村违法占用12.6亩(8396.79平方米)的国有土地,土地在15天之内退还岳普湖县人民政府;责令退还在岳普湖镇加格达村违法占用2.22亩(1480.19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土地在15天之内退还岳普湖镇加格达村组集体;责令退还在岳普湖镇艾吾再力库木村违法占用10.48亩(6986.17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土地在15天之内退还艾吾再力库木村组集体;
2、没收在岳普湖镇加格达村、艾吾再力库木村、岳普湖乡门加克勒克村违法占用24.1亩(16002.13平方米)农用地(水浇地、沟渠、有林地、农村道路)的道路;
3、对于在岳普湖镇加格达村、艾吾再力库木村、岳普湖乡门加克勒克村违法占用1.42亩(946.05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罚款为人民币9460.5元(玖仟肆佰陆拾元伍角)(946.05平方米×10元/平方米);对于在岳普湖镇加格达村、艾吾再力库木村、岳普湖乡门加克勒克村违法占用23.88亩(15917.1平方米)其他农用地、未利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罚款为人民币79585.5元(柒万玖仟伍佰捌拾伍元伍角)(15917.1平方米×5元/平方米)。共计罚款为人民币89046元(捌万玖仟零肆拾陆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岳普湖县财政局账户,执收户: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普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周涛、贾汉辉
电话:0998-6828306
地址:岳普湖县市政大道15号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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