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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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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普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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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普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市监罚字〔2026〕004号)

来源:岳普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6-03-18 19:38 浏览次数: 字体:【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

住所:岳普湖县********************

身份证件号码:6531*****1158

联系电话:*****2944

联系地址:岳普湖县********************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4年12月06日,岳普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打击肉类制品专项行动中,对岳普湖县*****餐厅制作销售的鸡腿进行抽检,检测出产品含有柠檬黄0.0417g/kg,标准要求不得使用。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过调查取证,该店能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登记证、法人身份证等相关资料证明。

综上,该店无法提供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负责人身份。

2.现场检查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时的违法行为。

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检验报告以及证明当事人违法犯罪的证据。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本局于20261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市监罚告字2026004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金额等。同时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的事实和理由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根据本局查明的事实,案发后当事人如实交代其违法行为,态度良好、主动提供证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同时该店负责人提交了减免申请,经局召开案审会议讨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对此类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监管部门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产品及相关工具原料等;货值不足1万元的,并处5-10万元罚款;货值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10-2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本局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岳普湖县财政账户,地址岳普湖县市政大道。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普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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