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普湖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
来源:岳普湖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6-04-17 21:49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 岳普湖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 | |||||||||
| 序号 | 单位名称 | 被处罚单位/个人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 1 | 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岳普湖县源泉加油站 | 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岳普湖县源泉加油站 | 企业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造成加油现场92#汽油1号加油机出油管、0#柴油2号加油机切断阀存在渗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47项确定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阶次为A:有3处以下一般事故隐患或者1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 处罚金 | 0.5万元 | 0 | 2025年4月8日 | |
| 2 | 新疆农资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新疆农资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存在粉碎场粉碎机有1处转动部位皮带轮防护罩缺失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8项确定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阶次为A:有1台(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整改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 | 处罚金 | 0.5万元 | 0 | 2025年4月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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