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普湖乡8宗违法开垦土地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6-04-01 10:08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一)
岳自然资罚字〔2025〕104号
当事人:徐**
我局于2025年11月25日至2026年3月2日对你在岳普湖乡喀拉玉吉买村未经批准违法开垦林地一案立案调查。2025年4月,你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岳普湖乡喀拉玉吉买村开垦5.65亩(3767.58平方米)国有农用地(其他林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修订版)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徐**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为徐**;
2、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徐**违法开垦林地的事实;
3、现场执法照片2张(1页)、现场勘验笔录1份(1页),证明徐**违法开垦林地的程度;
4、岳普湖县农业水利投资发展集团出具证明1份(1页),证明徐**2024年开垦的林地未与岳普湖县农业水利投资发展集团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5、现场勘验图1份(1页)、认定意见书材1份(14页),证明徐**在岳普湖乡喀拉玉吉买村违法开垦林地的面积、权属地类为5.65亩(3767.58平方米)国有农用地(其他林地),林种为农田防护林,类别为地方一般公益林,原有植被已严重毁坏。在岳普湖县域规划(2021年至2035年)内为其他林地。
6、整改恢复验收单1份(1页),证明徐**在岳普湖乡喀拉玉吉买村违法开垦国有土地已恢复原貌。
我局已于2026年3月13日依法向你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告字〔2025〕104号)和《不予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听告字〔2025〕104号)。你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鉴于你态度良好并积极改正了违法行为,于2026年3月2日已将开垦的5.65亩(3767.58平方米)林地补种了杨树、沙枣树、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修订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决定对你在岳普湖乡喀拉玉吉买村未经批准违法开垦林地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进行口头教育,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并对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进行持续监督。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艾力牙尔·阿布力米提、贾汉辉
电话:0998-6828306
地址:岳普湖县市政大道15号院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二)
岳林草罚字〔2026〕6号
当事人:亚****
我局于2026年3月3日至3月4日对你在巴依阿瓦提乡直属未经批准违法开垦林地一案立案调查。2025年12月,你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巴依阿瓦提乡直属开垦3.36亩(2241.95平方米)国有农用地(灌木林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修订版)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亚****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为亚****;
2、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亚****违法开垦林地的事实;
3、现场执法照片2张(1页)、现场勘验笔录1份(1页),证明亚****违法开垦林地的程度;
4、现场勘验图1份(1页)、地类认定材料1份(3页),证明亚****在巴依阿瓦提乡直属违法开垦林地的面积、权属地类为3.36亩(2241.95平方米)国有农用地(灌木林地),在喀什噶尔河-叶尔羌河流域防风固沙生态保护红线区范围内。
5、整改恢复对比照片1份(1页),证明亚****在巴依阿瓦提乡直属违法开垦林地已补种沙枣树、恢复了林业生产条件。
我局已于2026年3月10日依法向你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岳林草罚告字〔2026〕6号)和《不予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岳林草罚听告字〔2026〕6号)。你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鉴于你初次违法并积极改正了违法行为,于2026年3月6日已将开垦的3.36亩(2241.95平方米)灌木林地补种了沙枣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修订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拟对你在巴依阿瓦提乡直属未经批准违法开垦林地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进行口头教育,宣传相关法律法规。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艾力牙尔·阿布力米提、贾汉辉
电话:0998-6828306
地址:岳普湖县市政大道15号院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三)
岳自然资罚字〔2025〕98号
当事人:岳普湖乡***村民委员会
我局于2025年11月11日至2026年3月2日对你单位在岳普湖乡喀拉玉吉买村未经批准违法开垦国有未利用地一案立案调查。2025年3月,你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岳普湖乡喀拉玉吉买村开垦1341.26亩(894175.09平方米)国有未利用地(盐碱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修订版)第九条。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岳普湖乡***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1页),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为岳普湖乡***村民委员会,阿****为岳普湖县岳普湖乡***村民委员会法人代表;
2、询问笔录1份(6页),证明岳普湖乡***村民委员会违法开垦国有未利用地的事实;
3、现场执法照片2张(1页)、现场勘验笔录1份(1页),证明岳普湖乡***村民委员会违法开垦国有未利用地的程度;
4、现场勘验图纸1份(1页)、国土空间规划地类认定材料1份(6页),证明岳普湖乡***村民委员会在岳普湖乡喀拉玉吉买村违法开垦国有未利用地的面积、权属地类为1341.26亩(894175.09平方米)国有未利用地(盐碱地);证明该宗地不在岳普湖县规划用地用海(2021年-2035年)可开垦区域内。
5、整改恢复对比照片1份(1页),证明岳普湖乡***村民委员会在岳普湖乡喀拉玉吉买村违法开垦国有未利用地已恢复原貌。
我局已于2026年3月8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告字〔2025〕98号)和《不予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听告字〔2025〕98号)。你单位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鉴于你单位态度良好,积极配合改正了违法行为,于2026年3月2日已将开垦的1341.26亩(894175.09平方米)国有未利用地(盐碱地)恢复原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修订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新自然资规〔2022〕4号)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拟对你单位在岳普湖乡喀拉玉吉买村未经批准违法开垦国有未利用地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艾力牙尔·阿布力米提、贾汉辉
电话:0998-6828306
地址:岳普湖县市政大道15号院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四)
岳自然资罚字〔2025〕99号
当事人:岳普湖乡***村民委员会
我局于2025年11月12日至2026年3月2日对你单位在岳普湖乡库热村未经批准违法开垦国有未利用地一案立案调查。2025年2月,你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岳普湖乡库热村开垦491.12亩(327410.95平方米)国有未利用地(盐碱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修订版)第九条。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岳普湖乡***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为岳普湖乡***村民委员会;阿****、热****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2页)、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份(1页),阿****为岳普湖乡***村民委员会主任并委托代理相关事项;
2、询问笔录1份(6页),证明岳普湖乡***村民委员会违法开垦国有未利用地的事实;
3、现场执法照片2张(1页)、现场勘验笔录1份(1页),证明岳普湖乡***村民委员会违法开垦国有未利用地的程度;
4、现场勘验图纸1份(1页)、国土空间规划地类认定材料1份(6页),证明岳普湖乡***村民委员会在岳普湖乡库热村违法开垦国有未利用地的面积、权属地类为491.12亩(327410.95平方米)国有未利用地(盐碱地);证明该宗地不在岳普湖县规划用地用海(2021年-2035年)可开垦区域内。
5、整改恢复对比照片1份(1页),证明岳普湖乡***村民委员会在岳普湖乡库热村违法开垦国有未利用地已恢复原貌。
我局已于2026年3月8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告字〔2025〕99号)和《不予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听告字〔2025〕99号)。你单位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鉴于你单位态度良好,积极配合改正了违法行为,于2026年3月2日已将开垦的491.12亩(327410.95平方米)国有未利用地(盐碱地)恢复原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修订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新自然资规〔2022〕4号)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拟对你单位在岳普湖乡库热村未经批准违法开垦国有未利用地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艾力牙尔·阿布力米提、贾汉辉
电话:0998-6828306
地址:岳普湖县市政大道15号院
行政处罚决定书(五)
岳自然资罚字〔2025〕94号
当事人:岳普湖乡***村民委员会
我局于2025年11月10日至12月30日对你单位在岳普湖乡门加克勒克村未经批准违法开垦草地一案立案调查。2024年10月、2025年3月,你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岳普湖乡门加克勒克村开垦528.69亩(352464.25平方米)国有农用地(其他草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修正)》第四十六条。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岳普湖乡***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1页),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情况说明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为岳普湖县岳普湖乡***村民委员会,伊****为岳普湖县岳普湖乡***村民委员会法人代表;
2、询问笔录2份(12页),证明岳普湖乡***村民委员会违法开垦草地的事实;
3、现场执法照片2张(1页)、现场勘验笔录1份(2页),证明岳普湖乡***村民委员会开垦草地的程度;
4、现场勘验图4份(4页)、地类认定书1份(31页),证明岳普湖乡***村民委员会在岳普湖乡门加克勒克村违法开垦草地的面积、权属地类为29.28亩(19516.85平方米)乔木林地、灌木林地;林种均为农田防护林;类别均为地方一般公益林,原有植被严重毁坏;证明岳普湖乡***村民委员会开垦的四宗林地在岳普湖县域规划(2021年至2035年)内均为林地。
5、整改恢复验收单1份(1页),证明岳普湖乡***村民委员会在岳普湖乡门加克勒克村违法开垦国有土地已恢复原貌。
我局已于2026年3月16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告字〔2025〕9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听告字〔2025〕94号)。你单位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六条“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处理:
1、责令限期将在岳普湖乡门加克勒克村开垦的528.69亩(352464.25平方米)草地恢复原状;
2、对于在岳普湖乡门加克勒克村开垦528.69亩(352464.25平方米)的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艾力牙尔·阿布力米提、贾汉辉
电话:0998-6828306
地址:岳普湖县市政大道15号院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六)
岳自然资罚字〔2025〕95号
当事人:岳普湖乡***村民委员会
我局于2025年11月10日至12月30日对你单位在岳普湖乡门加克勒克村未经批准违法开垦林地一案立案调查。2024年10月、2025年3月,你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岳普湖乡门加克勒克村开垦5.65亩(3767.58平方米)国有农用地(灌木林地、乔木林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修订版)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岳普湖乡***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1页),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情况说明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为岳普湖县岳普湖乡***村民委员会,伊****为岳普湖县岳普湖乡***村民委员会法人代表;
2、询问笔录2份(12页),证明岳普湖乡***村民委员会违法开垦林地的事实;
3、现场执法照片2张(1页)、现场勘验笔录1份(2页),证明岳普湖乡***村民委员会开垦林地的程度;
4、现场勘验图4份(4页)、地类认定书1份(31页),证明岳普湖乡***村民委员会在岳普湖乡门加克勒克村违法开垦林地的面积、权属地类为29.28亩(19516.85平方米)乔木林地、灌木林地;林种均为农田防护林;类别均为地方一般公益林,原有植被严重毁坏;证明岳普湖乡***村民委员会开垦的四宗林地在岳普湖县域规划(2021年至2035年)内均为林地。
5、整改恢复验收单1份(1页),证明岳普湖乡***村民委员会在岳普湖乡门加克勒克村违法开垦国有土地已恢复原貌。
我局已于2026年3月8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告字〔2025〕95号)和《不予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听告字〔2025〕95号)。你单位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鉴于你单位态度良好,于2025年12月30日已将开垦的29.28亩(19516.85平方米)林地补种了沙枣树、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修订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在岳普湖乡门加克勒克村未经批准违法开垦林地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进行口头教育,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并对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进行持续监督。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艾力牙尔·阿布力米提、贾汉辉
电话:0998-6828306
地址:岳普湖县市政大道15号院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七)
岳自然资罚字〔2026〕4号
当事人:阿****⠂
我局于2026年3月3日至3月5日对你在岳普湖乡欧吐拉提埂村未经批准违法开垦国有土地破坏植被一案立案调查。2023年12月,阿****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岳普湖乡欧吐拉提梗村开垦82.76亩(55171.09平方米)国有未利用地(沙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修订版)第九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开垦国有土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为阿****;
2、询问笔录9份(30页),证明阿****违法开垦国有土地的理由(经岳普湖乡人民政府安排植树造林);
3、《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1份(12页),证明阿****与岳普湖乡欧吐拉提梗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2024年缴纳土地承包费3万元。
4、现场执法照片2张(1页)、现场勘验笔录1份(1页),证明阿****违法开垦国有土地的程度;
5、现场勘验图1份(1页)、违法地块地类确认材料1份(5页),证明阿****在岳普湖乡欧吐拉提梗村违法开垦土地的面积、权属地类为82.76亩(55171.09平方米)国有未利用地(沙地),岳普湖县规划用地用海(2021年-2035年)为灌木林地,不在后备耕地范围内。
我局已于2026年3月5日依法向你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告字〔2026〕4号)和《不予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听告字〔2026〕4号),你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鉴于你在岳普湖乡欧吐拉提梗村开垦国有土地为岳普湖乡人民政府安排植树造林,没有主观过错,且态度良好,积极配合改正了违法行为,于2026年3月5日已将开垦的82.76亩(55171.09平方米)国有未利用地(沙地)恢复原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修订版)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在岳普湖乡欧吐拉提梗村未经批准违法开垦国有土地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进行口头教育,宣传相关法律法规。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普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贾汉辉、艾力牙尔·阿布力米提
电话:0998-6828306
地址:岳普湖县市政大道15号院
行政处罚决定书(八)
岳林草罚字〔2026〕7号
当事人:阿****
我局于2026年3月4日至3月5日对在岳普湖乡欧吐拉提埂村(绿洲北部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未经批准违法开垦国有土地破坏植被一案立案调查。2023年12月,你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岳普湖乡欧吐拉提梗村(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开垦163.11亩(108740平方米)国有未利用地(沙地)造成植被破坏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年10月修正版)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开垦国有土地破坏植被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为阿****;
2、询问笔录9份(30页),证明阿****违法开垦国有土地的理由(经岳普湖乡人民政府安排植树造林);
3、《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1份(12页),证明阿****与岳普湖乡欧吐拉提梗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2024年缴纳土地承包费3万元。
4、现场执法照片2张(1页)、现场勘验笔录1份(1页),证明阿****违法开垦国有土地破坏植被的程度;
5、现场勘验图1份(1页)、违法地块地类及压占保护区确认材料1份(6页),证明阿****在岳普湖乡欧吐拉提梗村违法开垦土地的面积、权属地类为163.11亩(108740平方米)国有未利用地(沙地),在岳普湖县绿洲北部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
我局已于2026年3月5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林草罚告字〔2026〕7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岳林草罚听告字〔2026〕7号),你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拟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在岳普湖乡欧吐拉提埂村(绿洲北部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开垦163.11亩(10874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的违法行为,3日之内恢复土地原貌;
2、对于在岳普湖乡欧吐拉提埂村(绿洲北部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违法开垦163.11亩(108740平方米)的国有未利用地(沙地)造成植被破坏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38484.61元(壹拾叁万捌仟肆佰捌拾肆元陆角壹分)(2024年违法所得47433.05元=71500元/245.87亩×163.11亩,2025年违法所得91051.56元=137250元/245.87×163.11亩)。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岳普湖县财政局账户,执收户: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普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贾汉辉、艾力牙尔·阿布力米提
电:0998-6828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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