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自然资罚字〔2026〕5、6、7、8、9、10、11、12、1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6-04-13 18:53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自然资罚字〔2026〕5号
当事人:徐**
我局于2026年3月3日至3月9日对你在巴依阿瓦提乡直属未经批准违法开垦国有土地一案立案调查。2025年12月,你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巴依阿瓦提乡直属开垦3亩(1996.85平方米)国有未利用地(盐碱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修订版)第九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开垦国有土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为徐**;
2、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徐**违法开垦国有土地的事实;
3、现场执法照片2张(1页)、现场勘验笔录1份(1页),证明徐**违法开垦国有土地的程度;
4、现场勘验图纸1份(1页)、国土空间规划地类认定材料1份(4页),证明徐**在巴依阿瓦提乡直属违法开垦国有土地的面积、权属地类为3亩(1996.85平方米)国有未利用地(盐碱地),在喀什噶尔河-叶尔羌河流域防风固沙生态保护红线区范围内。
5、整改恢复对比照片1份(1页),证明徐**在巴依阿瓦提乡直属违法开垦国有未利用地已恢复原貌。
我局已于2026年3月10日依法向你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告字〔2026〕5号)和《不予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听告字〔2026〕5号),你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鉴于你态度良好,积极配合按照要求整改了违法行为,于3月6日将违法开垦的国有未利用地(盐碱地)恢复土地原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修订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新自然资规〔2022〕4号)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在巴依阿瓦提乡直属未经批准违法开垦国有土地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进行口头教育,宣传相关法律法规。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贾汉辉、艾力牙尔·阿布力米提
电话:0998-6828306
地址:岳普湖县市政大道15号院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自然资罚字〔2026〕6号
当事人:施**
我局于2026年3月3日至3月6日对你在阿其克乡红星村未经批准违法取土造成土地破坏一案立案调查。2025年3月,你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阿其克乡红星村取土造成13.16亩(8776.77平方米)土地破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第三次修正版)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于取土造成土地破坏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施**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为施**;
2、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施**违法取土造成土地破坏违法事实;
3、现场执法照片2张(1页)、现场勘验笔录1份(1页),证明施**违法取土造成土地破坏的程度;
4、现场勘验图1份(1页)、违法地块地类确认材料1份(4页),证明施**在阿其克乡红星村违法取土造成土地破坏的面积、权属地类为13.16亩(8776.77平方米)国有未利用地(盐碱地),岳普湖县规划用地用海(2021年-2035年)为盐碱地,在喀什噶尔河-叶尔羌河流域防风固沙生态保护红线区范围内。
5、整改恢复对比照片1份(1页),证明施**在阿其克乡红星村违法取土造成土地破坏已恢复原貌。
我局已于2026年3月10日依法向你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告字〔2026〕6号)和《不予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听告字〔2026〕6号),你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鉴于你态度良好,积极配合按照要求整改了违法行为,于3月6日填土、平整恢复土地原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修订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新自然资规〔2022〕4号)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在阿其克乡红星村未经批准违法取土造成土地破坏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进行口头教育,宣传相关法律法规。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贾汉辉、艾力牙尔·阿布力米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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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自然资罚字〔2026〕7号
当事人:朱**
我局于2026年3月4日至3月5日对你在岳普湖乡尤库日提埂村未经批准违法占地堆放戈壁料一案立案调查。2025年10月,你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岳普湖乡尤库日提埂村占用22.6亩(15066.5平方米)国有未利用地(裸土地)堆放戈壁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第三次修正版)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朱**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为朱**;
2、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朱**违法占地堆放戈壁料的事实;
3、现场执法照片2张(1页)、现场勘验笔录1份(1页),证明朱**违法占地堆放戈壁料的程度;
4、现场勘验图纸1份(2页)、国土空间规划地类认定材料1份(3页),证明朱**在岳普湖乡尤库日提埂村违法占地堆放戈壁料的面积、权属地类为22.6亩(15066.5平方米)国有未利用地(裸土地)。
5、整改恢复对比照片1份(2页),证明朱**在岳普湖乡尤库日提埂村违法占用国有土地已恢复原貌。
我局已于2026年3月9日依法向你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告字〔2026〕7号)和《不予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听告字〔2026〕7号)。你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鉴于你态度良好,积极配合改正了违法行为,于3月5日将占用土地堆放的戈壁料清理并恢复土地原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修订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新自然资规〔2022〕4号)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拟对你在岳普湖乡尤库日提埂村占地堆放戈壁料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进行口头教育,宣传相关法律法规。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艾力牙尔·阿布力米提、贾汉辉
电话:0998-6828306
地址:岳普湖县市政大道15号院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自然资罚字〔2026〕8号
当事人:丁**
我局于2026年3月5日至3月6日对你在阿其克乡红星村未经批准违法开垦国有土地一案立案调查。2025年9月,你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阿其克乡红星村开垦18.01亩(12005.4平方米)国有未利用地(盐碱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修订版)第九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开垦国有土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为丁**;
2、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丁**违法开垦国有土地的事实;
3、现场执法照片2张(1页)、现场勘验笔录1份(1页),证明丁**违法开垦国有土地的程度;
4、现场勘验图纸1份(1页)、国土空间规划地类认定材料1份(4页),证明丁**在阿其克乡红星村违法开垦国有土地的面积、权属地类为18.01亩(12005.4平方米)国有未利用地(盐碱地),在喀什噶尔河-叶尔羌河流域防风固沙生态保护红线区范围内。
5、整改恢复对比照片1份(1页),证明丁**在阿其克乡红星村违法开垦国有未利用地已恢复原貌。
我局已于2026年3月10日依法向你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告字〔2026〕8号)和《不予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听告字〔2026〕8号),你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鉴于你态度良好,积极配合按照要求整改了违法行为,于3月6日将违法开垦的国有未利用地(盐碱地)恢复土地原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修订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新自然资规〔2022〕4号)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在阿其克乡红星村未经批准违法开垦国有土地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进行口头教育,宣传相关法律法规。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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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自然资罚字〔2026〕9号
当事人:乔**
我局于3月7日至3月9日对你在岳普湖乡库热村未经批准违法开垦国有土地一案立案调查。2024年9月,你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岳普湖乡库热村开垦116.29亩(77530.36平方米)国有未利用地(盐碱地、沙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修订版)第九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开垦国有土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乔**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为乔**;
2、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乔**违法开垦国有土地的事实;
3、现场执法照片2张(1页)、现场勘验笔录1份(1页),证明乔**违法开垦国有土地的程度;
4、现场勘验图纸1份(1页)、国土空间规划地类认定材料1份(4页),证明乔**在岳普湖乡库热村违法开垦国有土地的面积、权属地类为116.29亩(77530.36平方米)国有未利用地(盐碱地、沙地)。
5、整改恢复对比照片1份(1页),证明乔**在岳普湖乡库热村违法开垦国有未利用地已恢复原貌。
我局已于2026年3月12日依法向你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告字〔2026〕9号)和《不予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听告字〔2026〕9号),你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鉴于你态度良好,积极配合按照要求整改了违法行为,于2026年3月8日已将开垦的116.29亩(77530.36平方米)国有未利用地(盐碱地、沙地)恢复原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修订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新自然资规〔2022〕4号)第九条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在岳普湖乡库热村未经批准违法开垦国有土地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进行口头教育,宣传相关法律法规。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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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自然资罚字〔2026〕10号
当事人:岳普湖镇***村民委员会
我局于3月7日至3月9日对你单位在岳普湖镇托格拉斯吾斯塘村未经批准违法开垦国有土地一案立案调查。2025年5月,你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岳普湖镇托格拉斯吾斯塘村开垦61.97亩(41315.65平方米)国有未利用地(裸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修订版)第九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开垦国有土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岳普湖县岳普湖镇***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为岳普湖镇***村民委员会;
2、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阿****为岳普湖镇***村民委员会负责人;
3、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岳普湖镇***村民委员会违法开垦国有土地的事实;
4、现场执法照片2张(1页)、现场勘验笔录1份(1页),证明岳普湖镇***村民委员会违法开垦国有土地的程度;
5、现场勘验图纸1份(1页)、国土空间规划地类认定材料1份(6页),证明岳普湖镇***村民委员会在岳普湖镇托格拉斯吾斯塘村违法开垦国有土地的面积、权属地类为61.97亩(41315.65平方米)国有未利用地(裸露土地)。
6、整改恢复对比照片1份(1页),证明岳普湖镇***村民委员会在岳普湖镇托格拉斯吾斯塘村违法开垦国有未利用地已恢复原貌。
我局已于2026年3月11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告字〔2026〕10号)和《不予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听告字〔2026〕10号),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鉴于你单位态度良好,积极配合按照要求整改了违法行为,于2026年3月8日已将开垦的61.97亩(41315.65平方米)国有未利用地(裸土地)恢复原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修订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新自然资规〔2022〕4号)第九条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在岳普湖镇托格拉斯吾斯塘村未经批准违法开垦国有土地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进行口头教育,宣传相关法律法规。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贾汉辉、艾力牙尔·阿布力米提
电话:0998-6828306
地址:岳普湖县市政大道15号院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自然资罚字〔2026〕11号
当事人:马**
我局于3月7日至3月9日对你在岳普湖乡大畜场未经批准违法开垦国有土地一案立案调查。2024年11月,你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岳普湖乡大畜场开垦395.43亩(263617.66平方米)国有未利用地(盐碱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修订版)第九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开垦国有土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为马**;
2、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马**违法开垦国有土地的事实;
3、现场执法照片2张(1页)、现场勘验笔录1份(1页),证明马**违法开垦国有土地的程度;
4、现场勘验图纸1份(1页)、国土空间规划地类认定材料1份(4页),证明马**在岳普湖乡大畜场违法开垦国有土地的面积、权属地类为395.43亩(263617.66平方米)国有未利用地(盐碱地)。
5、整改恢复验收单1份(1页),证明马**在岳普湖乡大畜场违法开垦国有未利用地已恢复原貌。
我局已于2026年3月12日依法向你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告字〔2026〕11号)和《不予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听告字〔2026〕11号),你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鉴于你态度良好,积极配合按照要求整改了违法行为,于3月9日将违法开垦的国有未利用地(盐碱地)恢复土地原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修订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新自然资规〔2022〕4号)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马**在岳普湖乡大畜场未经批准违法开垦国有土地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进行口头教育,宣传相关法律法规。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贾汉辉、艾力牙尔·阿布力米提
电话:0998-6828306
地址:岳普湖县市政大道15号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自然资罚字〔2026〕12号
当事人:徐**
我局于3月7日至3月9日对你在岳普湖乡喀拉玉吉买村未经批准违法开垦国有土地一案立案调查。2024年3月,你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岳普湖乡喀拉玉吉买村开垦15.46亩(10305.75平方米)国有未利用地(盐碱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修订版)第九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开垦国有土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为徐**;
2、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徐**违法开垦国有土地的事实;
3、现场执法照片2张(1页)、现场勘验笔录1份(1页),证明徐**违法开垦国有土地的程度;
4、现场勘验图纸1份(1页)、国土空间规划地类认定材料1份(4页),证明徐**在岳普湖乡喀拉玉吉买村违法开垦国有土地的面积、权属地类为15.46亩(10305.75平方米)国有未利用地(盐碱地)。
5、整改恢复验收单1份(1页),证明徐**在岳普湖乡喀拉玉吉买村违法开垦国有未利用地已恢复原貌。
我局已于2026年3月12日依法向你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告字〔2026〕12号)和《不予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听告字〔2026〕12号),你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鉴于你态度良好,积极配合按照要求整改了违法行为,于3月9日将违法开垦的国有未利用地(盐碱地)恢复土地原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修订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新自然资规〔2022〕4号)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在岳普湖乡喀拉玉吉买村未经批准违法开垦国有土地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进行口头教育,宣传相关法律法规。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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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自然资罚字〔2026〕14号
当事人:新疆****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6年3月24日至3月27日对你公司在铁热木镇直属未经批准违法占地建设太空舱基础设施一案立案调查。2025年8月,你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铁热木镇直属占用33.73亩(22486.18平方米)国有未利用地(沙地)建设太空舱基础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第三次修正版)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新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1页),艾****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为新疆****有限公司,艾****为新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阿****居民身份证1份(1页),授权委托书1份(1页),证明阿****为新疆****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受单位委托处理相关事宜;
3、询问笔录1份(6页),证明新疆****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太空舱基础设施的事实;
4、办理用地手续材料1份(10页)、《关于达瓦昆二期项目调度会议纪要》3份(9页)
5、现场执法照片8张(4页)、现场勘验笔录1份(1页),证明新疆****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太空舱基础设施的程度;
6、现场勘验图1份(1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地类认定材料1份(4页),证明新疆****有限公司在岳铁热木镇直属违法占地的面积、权属地类为33.73亩(22486.18平方米)国有未利用地(沙地),建设时处于岳普湖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限制建设区内,目前不符合铁热木镇村庄规划(2021年—2035年)。
我局已于2026年4月3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告字〔2026〕1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听告字〔2026〕14号),你公司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第三次修正版)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修订版)第五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7月第四次修正版)第五十三条第三项及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行政处罚)》(新自然资规〔2022〕4号)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拟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在铁热木镇直属非法占用33.73亩(22486.18平方米)的国有土地,土地在15天之内退还岳普湖县人民政府;
2、对于在铁热木镇直属违法占用33.73亩(22486.18平方米)国有未利用地(沙地)建设太空舱基础设施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罚款,罚款为人民币2248618元(贰佰贰拾肆万捌仟陆佰壹拾捌元整)(22486.18平方米㗀元/平方米)。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岳普湖县财政局账户,执收户: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普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马木提·吐逊、阿米尔江·艾力
电话:0998-6828306
地址:岳普湖县市政大道15号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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