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岳林草罚字〔2026〕10号
来源: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6-06-22 18:34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当事人:岳普湖县***局
我局于2025年4月15日至6月1日对你单位在岳普湖镇托格拉斯吾斯塘村未经批准违法改变林地用途建设大棚一案立案调查。2020年10月,你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岳普湖镇托格拉斯吾斯塘村改变2.47亩(1647.39平方米)未成林造林地建设大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修订版)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改变林地用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岳普湖县***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1页),牙****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为岳普湖县***局,牙****为岳普湖县***局法定代表人;
2、阿****居民身份证1份(1页),授权委托书1份(1页),证明阿****为岳普湖县***局干部,受单位委托处理相关事宜;
3、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岳普湖县***局改变林地用途建设大棚的事实;
4、现场执法照片2张(1页)、现场勘验笔录1份(1页),证明岳普湖县***局改变林地用途建设大棚建设大棚的程度;
5、现场勘验图1份(1页),改变林地用途地类、类别认定材料1份(4页),证明岳普湖县***局在岳普湖镇托格拉斯吾斯塘村改变林地用途建设大棚面积地类为2.47亩(1647.39平方米)未成林造林地,类别为一般商品林。
我局已于2026年6月8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林草罚告字〔2026〕10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岳林草罚听告字〔2026〕10号),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修订版)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3月修订版)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拟处罚如下:
1、责令限期将在岳普湖镇托格拉斯吾斯塘村改变林地用途建设大棚2.47亩(1647.39平方米)未成林造林地恢复原状;
2、对于在岳普湖镇托格拉斯吾斯塘村改变2.47亩(1647.39平方米)未成林造林地用途建设大棚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罚款金额为16473.9元(壹万陆仟肆佰柒拾叁元玖角整)(1647.39平方米×10元/平方米)。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岳普湖县财政局账户,执收户: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普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阿米尔江·艾力、热合曼·喀依木
电话:0998-5652392
地址:岳普湖县市政大道15号院
岳普湖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6月8日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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