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岳林草罚字〔2026〕12号
来源: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6-06-22 18:52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当事人:喀什****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25年5月9日至6月1日对你单位在色也克乡喀勒塔亚拉克村未经批准违法改变林地用途建设彩钢棚、地坪一案立案调查。2024年5月,你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色也克乡喀勒塔亚拉克村改变0.73亩(486.06平方米)其他林地建设彩钢棚、地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修订版)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改变林地用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喀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1页),谢**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为喀什****有限责任公司,谢**为喀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2、阿****居民身份证1份(1页),授权委托书1份(1页),证明阿****为喀什****有限责任公司中心粮站站长,受单位委托处理相关事宜;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份(7页),证明喀什****有限责任公司中心粮站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建设彩钢棚、地坪已超出合法用地范围;
4、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喀什****有限责任公司改变林地用途建设彩钢棚、地坪的事实;
5、现场执法照片2张(1页)、现场勘验笔录1份(1页),证明喀什****有限责任公司改变林地用途建设彩钢棚、地坪建设彩钢棚、地坪的程度;
6、现场勘验图1份(1页),改变林地用途地类、类别认定材料1份(5页),证明喀什****有限责任公司在色也克乡喀勒塔亚拉克村改变林地用途建设彩钢棚、地坪面积权属地类为0.73亩(486.06平方米)国有农用地(其他林地),符合岳普湖县色也克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我局已于2026年6月10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林草罚告字〔2026〕1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岳林草罚听告字〔2026〕12号),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修订版)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3月修订版)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拟处罚如下:
1、责令限期将在色也克乡喀勒塔亚拉克村改变林地用途建设彩钢棚、地坪0.73亩(486.06平方米)其他林地恢复原状;
2、对于在色也克乡喀勒塔亚拉克村改变0.73亩(486.06平方米)其他林地用途建设彩钢棚、地坪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罚款金额为4860.6元(肆仟捌佰陆拾元陆角整)(486.06平方米×10元/平方米)。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岳普湖县财政局账户,执收户: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普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阿米尔江·艾力、热合曼·喀依木⠂
电话:0998-5652392
地址:岳普湖县市政大道15号院
岳普湖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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