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岳自然资罚字〔2026〕17号
来源: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6-06-22 18:26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当事人:喀什****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25年5月9日至6月1日对你单位在岳铁热木镇吐孜央塔克村、赛福力科瑞克村未经批准违法占地建设进出口道路一案立案调查。2024年5月,你单位未经依法批准,超出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擅自在岳铁热木镇吐孜央塔克村、赛福力科瑞克村占用0.84亩(559.35平方米)国有农用地(沟渠)、未利用地(盐碱地)建设进出口道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第三次修正版)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喀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1页),谢**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为喀什****有限责任公司,谢**为喀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2、阿****居民身份证1份(1页),授权委托书1份(1页),证明阿****为喀什****有限责任公司中心粮站站长,受单位委托处理相关事宜;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份(8页),用地批复截图1份(1页),证明喀什****有限责任公司在铁热木镇建设粮站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建设进出道口已超出合法用地范围;
4、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喀什****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超越合法用地范围建设进出口道路的事实;
5、现场执法照片2张(1页)、现场勘验笔录1份(1页),证明喀什****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超越合法用地范围建设进出口道路的程度;
6、现场勘验图1份(1页)、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地类认定材料1份(4页),证明喀什****有限责任公司在岳铁热木镇吐孜央塔克村、赛福力科瑞克村违法占地的面积、权属地类为0.41亩(274.15平方米)国有农用地(沟渠)、0.43亩(285.2平方米)国有未利用地(盐碱地),建设时符合岳普湖县铁热木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年-2035年)。
我局已于2026年6月10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告字〔2026〕17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听告字〔2026〕17号),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第三次修正版)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修订版)第五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7月第四次修正版)第五十三条第三项,及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行政处罚)》(新自然资规〔2022〕4号)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拟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在铁热木镇吐孜央塔克村、赛福力科瑞克村非法占用0.84亩(559.3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土地在15天之内退还岳普湖县人民政府;
2、没收在铁热木镇赛福力科瑞克村违法占用0.41亩(274.15平方米)国有农用地(沟渠)新建的进出口道路。
3、对于在铁热木镇吐孜央塔克村、赛福力科瑞克村占用0.84亩(559.35平方米)国有未利用地(盐碱地、沟渠)超越合法用地范围建设进出口道路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罚款,罚款金额为55935元(伍万伍仟玖佰叁拾伍元整)(559.35平方米×100元/平方米)。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岳普湖县财政局账户,执收户: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普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阿米尔江·艾力、热合曼·喀依木⠂
电话:0998-5652392
地址:岳普湖县市政大道15号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6月18日
相关文件:

分享
微博
微信
新公网安备65312802018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