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岳自然资罚字〔2026〕13号
来源: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6-06-22 18:17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当事人:阿****
我局于2026年3月24日至6月4日对你在铁热木镇博斯坦村未经批准违法占地建设屠宰场一案立案调查。2016年至2018年,你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铁热木镇博斯坦村占用5.34亩(3560.5平方米)国有农用地(设施农用地)、国有未利用地(其他草地)建设屠宰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第三次修正版)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为阿****;
2、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阿****违法占地建设屠宰场的事实;
3、现场执法照片4张(2页)、现场勘验笔录1份(1页),证明阿****违法占地建设屠宰场的程度;
4、现场勘验图1份(1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地类认定材料1份(10页),证明阿****在铁热木镇博斯坦村违法占地的面积、权属地类为4.09亩(2729.37平方米)国有农用地(设施农用地)、1.25亩(831.13平方米)国有未利用地(其他草地),建设时处于岳普湖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限制建设区内,目前符合铁热木镇村庄规划(2021年—2035年)。
我局已于2026年6月10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告字〔2026〕1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听告字〔2026〕13号),你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第三次修正版)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2年3月修正版)第五十一条第四项及参考《自治区国土资源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新国土资监总发〔2019〕40号)第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拟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在铁热木镇博斯坦村非法占用5.34亩(3560.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土地在15天之内退还岳普湖县人民政府;
2、没收在铁热木镇博斯坦村违法占用4.09亩(2729.37平方米)国有农用地(设施农用地)建设的屠宰场;
3、对于在铁热木镇博斯坦村违法占用5.34亩(3560.5平方米)国有农用地(设施农用地)、国有未利用地(其他草地)建设屠宰场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罚款为人民币17802.5元(壹万柒仟捌佰零贰元伍角整)(3560.5平方米×5元/平方米)。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岳普湖县财政局账户,执收户: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普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阿米尔江·艾力、热合曼·喀依木
电话:0998-5652392
地址:岳普湖县市政大道15号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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