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岳自然资罚字〔2026〕19号
来源: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6-06-22 18:28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当事人:岳普湖县***局
我局于2026年5月29日至6月4日对你单位在岳普湖县奶牛场、岳普湖乡喀拉玉吉买村建设道路一案立案调查。2020年5月,你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岳普湖县奶牛场、岳普湖乡喀拉玉吉买村占用1.3亩(873.85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城镇村道路用地、农村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0.56亩(372.35平方米)国有农用地(水浇地、其他林地)、1.11亩(736.97平方米)集体建设用地(城镇村道路用地)、0.01亩(2.03平方米)集体农用地(水浇地)改扩建道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第三次修正版)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岳普湖县***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1页),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为岳普湖县***局,玉****为岳普湖县***局法定代表人;
2、郭**居民身份证1份(1页),授权委托书1份(1页),证明郭**为岳普湖县***局项目办干部,受单位委托处理相关事宜;
3、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岳普湖县***局违法占地扩建道路的事实;
4、现场执法照片2张(1页)、现场勘验笔录1份(1页),证明岳普湖县***局违法占地扩建道路的程度;
5、现场勘验图1份(2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地类认定材料1份(9页),证明岳普湖县***局在岳普湖县奶牛场、岳普湖乡喀拉玉吉买村违法占地的面积、权属地类为1.3亩(873.85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城镇村道路用地、农村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0.56亩(372.35平方米)国有农用地(水浇地、其他林地)、1.11亩(736.97平方米)集体建设用地(城镇村道路用地)、0.01亩(2.03平方米)集体农用地(水浇地),符合岳普湖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年—2035年)。
我局已于2026年6月9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告字〔2026〕19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听告字〔2026〕19号),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第三次修正版)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2年3月修正版)第五十一条第四项,及参考《自治区国土资源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新国土资监总发〔2019〕40号)第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拟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在岳普湖县奶牛场、岳普湖乡喀拉玉吉买村违法占用1.86亩(1246.2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土地在15天之内退还岳普湖县人民政府;责令退还在岳普湖乡喀拉玉吉买村违法占用1.12亩(739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土地在15天之内退还岳普湖乡喀拉玉吉买村组集体;
2、没收在岳普湖乡喀拉玉吉买村违法占用0.56亩(372.35平方米)国有农用地(水浇地、其他林地)、0.01亩(2.03平方米)集体农用地(水浇地)新建的道路及其他附属设施;
3、对于在岳普湖乡喀拉玉吉买村违法占用0.05(30.99平方米)水浇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罚款为人民币309.9元(叁佰零玖元玖角整)(30.99平方米×10元/平方米);对于在岳普湖县奶牛场、岳普湖乡喀拉玉吉买村违法占用2.93亩(1954.21平方米)其他林地、城镇住宅用地、农村宅基地、交通运输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罚款为人民币9771.05元(玖仟柒佰柒拾壹元伍分)(1954.21平方米×5元/平方米)。共计罚款为人民币10080.95元(壹万零捌拾元玖角伍分)。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岳普湖县财政局账户,执收户: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普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阿米尔江·艾力、热合曼·喀依木
电话:0998-5652392
地址:岳普湖县市政大道15号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6月9日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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