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岳林草罚字〔2026〕1号
来源:岳普湖县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日期:2026-08-26 16:47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当事人:图**
我局于2026年2月4日至9日对你在岳普湖乡尤库日提梗村未经批准违法开垦草地一案立案调查。2025年5月,你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岳普湖乡尤库日提梗村开垦43.08亩(28719.23平方米)国有农用地(其他草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4月修正版)第四十六条。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图**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为图**;
2、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图**违法开垦草地的事实;
3、现场执法照片2张(1页)、现场勘验笔录1份(1页),证明图**违法开垦草地的程度;
4、现场勘验图1份(1页)、认定意见书材1份(3页),证明图**在岳普湖乡尤库日提梗村违法开垦草地的面积、权属地类为43.08亩(28719.23平方米)国有农用地(其他草地),认定草场等级为三等六级,属于温性荒漠地草地类,原有植被已毁坏。在岳普湖县域规划(2021年至2035年)内为其他草地。
5、整改恢复对比照片1份(1页),证明图**在岳普湖乡尤库日提梗村违法开垦国有土地已恢复原貌。
我局已于2026年4月24日依法向你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岳林草罚告字〔2026〕1号)和《不予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岳林草罚听告字〔2026〕1号)。你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鉴于你初次违法并积极改正了违法行为,于2026年4月10日已将开垦的43.08亩(28719.23平方米)国有土地恢复原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修订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拟对你在岳普湖乡尤库日提梗村未经批准违法开垦草地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进行口头教育,宣传相关法律法规。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阿米尔江·艾力、热合曼·喀依木
电话:0998-6828306
地址:岳普湖县市政大道15号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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