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02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表
来源: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6-08-26 16:59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 序号 | 地州/县市 | 行政处罚案件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 |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备注 |
| 1 | 岳普湖县 | 岳农(兽药)罚〔2026〕3号 | 新疆好某某经营劣兽药案 | 新疆好某某 | 2026年6月11日,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名持有效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会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兽药饲料监察所工作人员前往新疆好某某公司门店开展兽药日常监督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查获兽药酚磺乙胺注射液,涉案兽药具体信息:酚磺乙胺注射液,规格 10mg:1.25g,单盒包装规格10ml×5支/盒,兽药批准文号兽药字040611432,生产日期2024年04月05日,保质期2年,生产企业:芮城县方宏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共计12盒。经核查,该兽药检查当日已超过规定保质期,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该批次兽药应当认定为劣兽药。 当事人经营劣兽药的行为,涉嫌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禁止经营劣兽药的规定,建议予以立案调查。 经办人: |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 | 1.没收涉案劣质兽药酚磺乙胺注射液12盒(生产批号:240401);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元整(¥2.00); 3.按涉案货值26元(贰拾陆元整)的2.3倍处以罚款,计人民币59.8元(伍拾玖元捌角整); |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7月30日 |
0.00598 | |
| 2 | 岳普湖县 | 岳农(农药)罚〔2026〕4号 | 岳普湖县梓某某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 高某某 | 2026年5月22日,根据岳普湖县12345热线办移交的线索函,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4名执法人员到岳普湖县梓某某进行检查,经查,执法人员在线索描述商铺卫生间中发现相关农药货品;现场3只沃夫特农资货品箱体中1只已拆封,且标有沃夫特箱内缺失沃夫特中转盒2盒,该盒内农药产品共有3瓶,名称:乙酰芸苔素内脂,共计2瓶,规格:100ml/瓶,农药登记证号:PD20212783,生产日期:2024.01.01,保质期:2年;名称:28-表芸·苄嘌呤,共计1瓶,规格:100ml/瓶,农药登记证号:PD20211186,生产日期:2024.01.01,保质期:2年。肥料产品共有2瓶,名称:富郎生物能有机肥,共计1瓶,规格500ml/瓶,农肥登记证号:农肥(2018)准字10363号,生产日期:2024.01.01,保质期:24月;名称:富郎生物能植萃精油肥料配合制剂,共计1瓶,规格100ml/瓶,生产日期:2024.01.01,保质期:36个月。另1只黄褐色纸箱呈开启状态,且箱内存放袋装组合类农药产品2瓶,名称:联肼·乙螨唑,共计1瓶,规格:500g/瓶,农药登记证号: PD20240901,生产日期:2025年4月7日,保质期:2年;名称:角质层穿透助剂,共计1瓶,规格:500g/瓶,产品执行标准号:Q/JXZX431-2024,生产日期:2025年4月8日,保质期:3年。现场点清共计36盒瓶。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农药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在该店桌子上发现一本销售单,记录销售农药,6瓶,销售金额370元。执法人员通过店铺信息进行核查,查询结果:该主体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对上述涉案物品进行扣押,同时告知享有权利,用相机拍照保存营业执照、相关证据资料,当事人居民身份证照片,以上全过程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保存。岳普湖县梓某某涉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 | 1、没收违法经营的2种农药36(盒、瓶)农药; 2、没收违法所得叁佰柒拾元整(370元); 3、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元); 4、直接负责人高绪所十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7月13日 |
0.6 | |
| 3 | 岳普湖县 | 岳农(农机)罚〔2026〕16号 | 阿卜某某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案 | 阿卜某某 | 2026年6月17日,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收到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线索移交函,在巴依阿瓦提乡9村2组执法检查时,发现一辆红色拖拉机自南向北行驶,执法人员向你亮明身份,并说明来意,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拖拉机驾驶证件,当事人无法提供拖拉机驾驶证件,执法人员通过新疆农机监理平台查询,显示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当事人阿卜某某涉嫌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行为,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立案处理。 |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四)农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第5号“具体违法行为: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处罚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形:能中止违法行为,未发生农机安全事故的;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25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罚款人民币250元(贰佰伍拾元)整。 |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7月23日 |
0.025 | |
| 4 | 岳普湖县 | 岳农(农机)罚〔2026〕8号 | 麦麦提图尔荪·艾散的违反规定装运货物案 | 麦麦提图尔荪·艾散 | 2026年7月27日,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名执法人员在色也克乡开展日常农机执法检查时,发现麦麦提图尔荪·艾散在农二场路段拖拉机装运货物作业,经查,存在将拖拉机违反规定装运货物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建议立案处理。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 责令改正,罚款200元 |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7月27日 |
0.02 | |
| 5 | 岳普湖县 | 岳农(农机)罚〔2026〕15号 | 努尔某某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案 | 努尔某某 | 2026年6月12日,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两名执法人员在岳普湖县阿其克乡9村6组执法检查时,发现一辆红色拖拉机挂拖车正在道路行驶,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亮明身份,并说明来意,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拖拉机驾驶证件,当事人无法提供拖拉机驾驶证件,执法人员通过新疆农机监理平台查询,显示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当事人努尔某某涉嫌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行为,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立案查处。 |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四)农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第5号“具体违法行为: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处罚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形:能中止违法行为,未发生农机安全事故的;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25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罚款人民币250元(贰佰伍拾元)整。 |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8月12日 |
0.025 | |
| 6 | 岳普湖县 | 岳农(农机)罚〔2026〕14号 | 艾买某某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案 | 艾买某某 | 2026年6月12日,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两名执法人员在岳普湖县阿其克乡9村6组执法检查时,发现一辆红色拖拉机挂拖车正在道路行驶,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亮明身份,并说明来意,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拖拉机驾驶证件,当事人无法提供拖拉机驾驶证件,执法人员通过新疆农机监理平台查询,显示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当事人艾买某某涉嫌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行为,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立案查处。 |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四)农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第5号“具体违法行为: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处罚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形:能中止违法行为,未发生农机安全事故的;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25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罚款人民币250元(贰佰伍拾元)整。 |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8月12日 |
0.025 | |
| 7 | 岳普湖县 | 岳农(种子)罚〔2026〕6号 | 岳普湖县樊某某公司未按规定备案经营种子案 | 岳普湖县樊某某公司 | 2026年6月3日12时30分时,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名执法人员到岳普湖县樊某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在检查时发现门店内摆放有玉米种子“先玉335”,共有4袋,每袋里面有8包,每包5公斤,合计40公斤,共计160公斤。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种子备案表,当事人无法提供。经调查,当事人未按规定备案经营种子,已销售玉米种子“先玉335”200公斤,现场库存160公斤,涉案货值金额4320元。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立案查处。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之规定。 | 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5500元) |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8月4日 |
0.55 | |
| 8 | 岳普湖县 | 岳农(种子)罚〔2026〕5号 | 岳普湖县鑫有限公司某某未按规定备案种子案 | 岳普湖县鑫有限公司某某 | 2026年5月5日,12时10分时,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2名执法人员到岳普湖县鑫有限公司某某开展执法检查,在检查时发现进门左手第四个房间存放有玉米种子“新玉54号”,共有7袋,每袋里面有8包,每包5千克,合计40千克,共计280千克。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种子备案表,当事人无法提供。在该公司货柜上发现一本销售单,记录已销售玉米种子“新玉54号”280千克,销售金额5880元。岳普湖县鑫有限公司某某未按规定备案种子经营种子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建议立案查处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五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罚款人民币壹万零伍佰元整(10500元) | 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7月20日 |
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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