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岳自然资罚字〔2026〕24号
来源: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6-08-26 16:44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当事人:岳普湖县**局
我局于2026年8月11日至8月12日对你单位在岳普湖乡喀拉玉吉买村未经批准违法建设教学及辅助用房一案立案调查。2022年9月,你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岳普湖乡喀拉玉吉买村建设教学及辅助用房(建筑面积2400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第二次修正版)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岳普湖县**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1页),吾**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为岳普湖县**局,吾**为岳普湖县**局法定代表人。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授权委托书1份(1页),证明阿**为岳普湖县**局处理违法建设事宜受委托人;
2、喀什地区岳普湖县第五中学教学及辅助用房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及合同1份(5页),证明教学及辅助用房造价5153188.18元;
3、询问笔录1份(6页)、现场执法照片2张(1页)、现场勘验笔录1份(1页)、现场勘验图1份(1页)、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地类认定材料1份(4页),证明岳普湖县**局建设教学及辅助用房的程度及违反规划建设事实;
我局已于2026年8月13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告字〔2026〕2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听告字〔2026〕24号),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第二次修正版)第六十四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5年3月修订版)第五十九条,及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划行政处罚)》(新自然资规〔2022〕4号)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限期60日之内改正违法行为;
2、对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教学及辅助用房的行为,处工程造价5%的罚款,罚款为人民币257659.41元(贰拾伍万柒仟陆佰伍拾玖元肆角壹分)(5153188.18元×5%)。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岳普湖县财政局账户,执收户: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普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马木提·吐逊、阿米尔江·艾力
电话:0998-5652392
地址:岳普湖县市政大道15号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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