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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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岳林草罚字〔2026〕26号

来源: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6-08-12 19:20 浏览次数: 字体:【

当事人:***

我局于2026624日至713你在色也克乡央塔克勒克村未经批准违法狩猎野生动物一案立案调查。20261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色也克乡央塔克勒克村狩猎野生动物环颈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12月修订版)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艾***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辨认照片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为艾***

2、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艾***违法狩猎的事实;

3、县公安局移交案卷材料1份(18页),证明艾***狩猎2只野生动物野鸡已死亡、所用工具为捕兽夹、捕猎网;

4、认定材料1份(4页)、《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1份(22页),证明艾***在色也克乡央塔克勒克村狩猎的野鸡属于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环颈雉,价值300元一只。

我局已于2026728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岳林草罚告字202626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岳林草告字202626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12月修订版)第五十条第二款;及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在色也克乡央塔克勒克村狩猎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环颈雉时使用捕兽夹、捕猎网等工具;

2、对于在色也克乡央塔克勒克村违法狩猎两只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环颈雉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岳普湖县财政局账户,执收户: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普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艾力牙尔·阿布力米提、贾汉辉

电话:0998-5652392

地址:岳普湖县市政大道15号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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