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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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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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岳自然资罚字〔2026〕23号

来源: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6-08-26 16:41 浏览次数: 字体:【

当事人:岳普湖县XX局

我局于2026年8月5日至8月7日对你单位在也克先拜巴扎镇喀尕萨奇提村、色也克乡库木什艾日克村未经批准违法占地建设污水处理站一案立案调查。2026年7月,你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也克先拜巴扎镇喀尕萨奇提村、色也克乡库木什艾日克村占用0.09亩(57.98平方米)国有未利用地(盐碱地、裸土地)建设污水处理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第三次修正版)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岳普湖县XX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1页),牙**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为岳普湖县XX局,牙**为岳普湖县XX局法定代表人;

2、张**居民身份证1份(1页),授权委托书1份(1页),证明张**为岳普湖县XX局农村合作经济发展中心党支部书记,受单位委托处理相关事宜;

3、《关于岳普湖县和美乡村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喀发改农经〔2025〕32号)(1份5页)、《关于岳普湖县和美乡村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的报告》(喀发改农经〔2025〕419号)(1份4页),证明该项目实施文件依据以及建设规模;

4、询问笔录1份(6页),证明岳普湖县XX局违法占地建设污水处理站的事实;

5、现场执法照片4张(2页)、现场勘验笔录1份(1页),证明岳普湖县XX局违法占地建设污水处理站的程度;

6、现场勘验图1份(2页)、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地类认定材料1份(6页),证明岳普湖县XX局在也克先拜巴扎镇喀尕萨奇提村、色也克乡库木什艾日克村违法占地的面积、权属地类为0.09亩(57.98平方米)国有未利用地(盐碱地、裸土地)。

我局已于2026年8月7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告字〔2026〕2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听告字〔2026〕23号),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第三次修正版)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修订版)第五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7月第四次修正版)第五十三条第三项,及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行政处罚)》(新自然资规〔2022〕4号)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在也克先拜巴扎镇喀尕萨奇提村、色也克乡库木什艾日克村非法占用0.09亩(57.98平方米)的国有土地,土地在15天之内退还岳普湖县人民政府;

2、对于在也克先拜巴扎镇喀尕萨奇提村、色也克乡库木什艾日克村占用0.09亩(57.98平方米)国有未利用地(盐碱地、裸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罚款,罚款金额为5798元(伍仟柒佰玖拾捌元整)(57.98平方米×100元/平方米)。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岳普湖县财政局账户,执收户: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普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阿米尔江·艾力、热合曼·喀依木

电话:0998-5652392

地址:岳普湖县市政大道15号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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