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岳林草罚字〔2026〕29号
来源:岳普湖县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日期:2026-08-26 16:59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当事人:阿**
我局于2026年6月26日至7月22日对你在色也克乡尤库日艾曼里克村未经批准违法开垦草地一案立案调查。2026年4月,你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色也克乡尤库日艾曼里克村开垦17.55亩(11698.09平方米)国有农用地(其他草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4月修正版)第四十六条。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为阿**;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岳自然资责停字〔2025〕156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岳自然资责改字〔2025〕109号)(1份5页)、整改恢复验收单(1份1页),证明阿**2025年3月开垦草地后,我局下发责停、责改通知书,2026年3月与乡政府对其整改情况验收合格;
3、询问笔录1份(6页),证明阿**非法开垦草地的事实;
4、现场执法照片2张(1页)、现场勘验笔录1份(1页),证明阿**非法开垦草地的程度;
5、现场勘验图1份(1页)、地类认定材料1份(4页),证明阿**在色也克乡尤库日艾曼里克村非法开垦草地的面积、权属地类为17.55亩(11698.09平方米)国有农用地(其他草地)。
我局已于2026年8月11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林草罚告字〔2026〕29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岳林草罚听告字〔2026〕29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6月第修正版)第六十六条,及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于2026年10月31日前完成恢复17.55亩草地植被;
2、对于在色也克乡尤库日艾曼里克村非法开垦17.55亩(11698.09平方米)国有农用地(其他草地)的行为,处以49000元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岳普湖县财政局账户,执收户: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普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阿米尔江·艾力、热合曼·喀依木
电话:0998-5652392
地址:岳普湖县市政大道15号院
相关文件:

分享
微博
微信
新公网安备65312802018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