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岳自然资罚字〔2026〕22号
来源: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6-08-26 16:39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当事人:杨**
我局于2026年7月24日至7月30日对你在色也克乡喀勒塔亚依拉克村未经批准违法占地建设农机农具房一案立案调查。2009年7月,你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色也克乡喀勒塔亚依拉克村占用0.3亩(200.26平方米)国有未利用地(盐碱地)建设农机农具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第三次修正版)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为杨**;
2、杨**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杨**违法占地建设农机农具房的事实;
3、《国有农用地出租合同》1份(9页),证明杨**确实在色也克乡喀勒塔亚依拉克村种植国有土地220亩;
4、现场执法照片2张(1页)、现场勘验笔录1份(1页),证明杨**违法占地建设农机农具房的程度;
5、现场勘验图1份(1页)、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地类认定材料1份(5页),证明杨**在色也克乡喀勒塔亚依拉克村未经批准违法建设农机农具房的占地面积、权属地类为0.3亩(200.26平方米)国有未利用地(盐碱地),目前不符合岳普湖县色也克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田间道路、水浇地)。
我局已于2026年8月12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告字〔2026〕2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听告字〔2026〕22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鉴于你所建农机农具房违法行为发生在2021年9月之前,采取从旧从轻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第三次修正版)第七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2年3月修正版)第五十一条第四项,及参考《自治区国土资源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新国土资源总发〔2019〕40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在色也克乡喀勒塔亚依拉克村违法占用0.3亩(200.26平方米)国有未利用地(盐碱地),土地在15天之内退还岳普湖县人民政府;
2、对于在色也克乡喀勒塔亚依拉克村占用0.3亩(200.26平方米)国有未利用地(盐碱地)的行为,处每平方米5元罚款,罚款为人民币1001.3元(壹仟零壹元叁角整)(200.26平方米×5元/平方米)。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岳普湖县财政局账户,执收户: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普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阿米尔江·艾力、热合曼·喀依木
电话:0998-5652392
地址:岳普湖县市政大道15号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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