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岳自然资罚字〔2025〕96号
来源:岳普湖县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日期:2026-09-11 16:17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当事人:高**
我局于2025年11月10日至2026年7月26日对你在岳普湖乡喀拉玉吉买村未经批准违法开垦草地一案立案调查。2025年3月,你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岳普湖乡喀拉玉吉买村开垦47.99亩(31993.97平方米)国有农用地(其他草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4月修正版)第四十六条。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为高**;
2、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高**非法开垦草地的事实;
3、现场执法照片2张(1页)、现场勘验笔录1份(1页),证明高**非法开垦草地的程度;
4、现场勘验图1份(1页)、地类认定书1份(6页)11页,证明高**在岳普湖乡喀拉玉吉买村非法开垦草地的面积、权属地类为47.99亩(31993.97平方米)国有农用地(其他草地),认定草场等级为三等六级,属于温性荒漠地草地类,原有植被严重毁坏;证明高**开垦的七宗草地在岳普湖县域规划(2021年至2035年)内均为其他草地。
5、联合验收确认书1份(2页),证明高**在岳普湖乡喀拉玉吉买村违法开垦国有土地已恢复原貌。
我局已于2026年8月11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告字〔2025〕96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岳自然资罚听告字〔2025〕96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6月修正版)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对于在岳普湖乡喀拉玉吉买村开垦47.99亩(31993.97平方米)国有农用地(其他草地)的行为,处以50000元(伍万元整)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岳普湖县财政局账户,执收户: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普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阿米尔江·艾力、热合曼·喀依木
电话:0998-5652392
地址:岳普湖县市政大道15号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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