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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普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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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普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市监处罚〔2026〕080号

来源:岳普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6-09-09 13:06 浏览次数: 字体:【

当事人:吾*****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新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706A

住所:岳普湖县*****镇*****村*****组*****号

负责人:吾*****

身份证号码:6531*****0739

联系电话:182*****9919

联系地址:岳普湖县*****镇*****村*****组*****号

2026年6月6日,岳普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该公司生产经营的扎贺热薯条进行抽样检验,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A2260236815101002C检验报告显示,该公司生产经营的扎贺热薯条检测项目日落黄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2026年6月6日,岳普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送达了委托检验报告(报告编号:A2260236815101002C),当面告知当事人如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认可检验结论,截至目前,该公司没有提出复检申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6年2月24日,该公司生产涉问题扎贺热薯条80件,共270公斤,抽样3.5公斤,货值18元/件×80件=1440元,对该公司生产投料记录、出入库记录等进行调查核实,该公司生产的该批次产品没有对外销售,无非法所得。经过调查取证、询问,该公司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违法事实成立。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新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吾*****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负责人身份。

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食用农产品大葱的检验报告(A2260236815101002C)。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本局于2026年7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市监罚告〔2026〕第080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金额等。同时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该公司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货值金额较小,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实质性的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减轻处罚类型之: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规定,且该公司目前经营状况较差,同时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要求,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本局给予该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440.00元(壹仟肆佰肆拾整);

2.罚款3000.00元(叁仟元整);

合计金额4440.00元(肆仟肆佰肆拾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岳普湖县财政账户,地址岳普湖县市政大道。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普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依法向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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