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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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普湖县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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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岳林草罚字〔2026〕31号

来源:岳普湖县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日期:2026-09-11 16:19 浏览次数: 字体:【

当事人:克**

我局于2026年7月3日至7月27日对你在色也克乡青年农场未经批准违法开垦林地一案立案调查。2026年4月,你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色也克乡青年农场开垦2.21亩(1475.66平方米)国有农用地(灌木林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修订版)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克**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为克**;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岳自然资责停字〔2025〕316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岳自然资责改字〔2025〕242号)(1份5页)、整改恢复验收单(1份1页),证明克**2024年10月开垦林地后,我局下发责停、责改通知书,2026年3月与乡政府对其整改情况验收合格;

3、询问笔录1份(6页),证明克**非法开垦林地的事实;

4、现场执法照片2张(1页)、现场勘验笔录1份(1页),证明克**非法开垦林地的程度;

5、现场勘验图1份(1页)、地类认定材料1份(4页),证明克**在色也克乡青年农场非法开垦林地的面积、权属地类为2.21亩(1475.66平方米)国有农用地(灌木林地)。

我局已于2026年8月14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林草罚告字〔2026〕3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岳林草罚听告字〔2026〕31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修订版)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于2026年11月30日前完成恢复2.21亩(1475.66平方米)灌木林地原状;

2、对于在色也克乡青年农场开垦2.21亩(1475.66平方米)灌木林地的行为,处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罚款(12元/平方米),罚款为人民币17707.92元(壹万柒仟柒佰零柒元玖角贰分)(1475.66平方米×12元/平方米)。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岳普湖县财政局账户,执收户: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普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阿米尔江·艾力、热合曼·喀依木

电话:0998-5652392

地址:岳普湖县市政大道15号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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