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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普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企行政检查标准情况表

来源:岳普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6-01-29 19:50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 备注
1 对房地产企业检查、经营行为的监督 县各房地产企业 1.是否具备相应资质、人员、业绩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2.项目开发经营手续是否齐备。
3.是否存在违法预售、 一房多卖、售后包租、分割零售等违法销售行为。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3.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罚款。
2 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服务行为监督检查 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信息公开公示;现场环境;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服务 1.信息公示标准:应在小区显著位置及时、准确、完整地公示相关信息,方便业主查看。
2.现场环境标准:公共道路干净整洁,排水沟无积水、杂物;广告设置符合规定,无违规小广告;公共部位无乱堆乱放,保持环境整洁有序。
3.维护保养标准:消防安全责任明确,应急预案完善且演练培训记录完整;公共部位损坏及时修复或更换,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消防、电梯等专项设施设备由有资质的维保单位进行定期维护保养,记录齐全。
3 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检查 房地产经纪机构 资质与备案审查:核对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检查备案信息变更记录,确认分支机构备案合规性。
人员与服务核查:抽查从业人员实名登记与资格证书,检查服务现场公示信息,核查合同签订与收费凭证。
资金与风险管控:追踪交易资金流向,核查监管账户使用情况,排查挪用、侵占资金等风险。
信用与处罚衔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通过公示、限制网签等措施强化惩戒。
一、核心法律与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法定条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房地产经纪人员需具备相应资质。
第六十九条: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相关事项,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按约定支付报酬,报酬约定不明的按法定规则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按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级、计价单位、价格或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核心部门规章(执法核心依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发改委、人社部令 2016 年第 29 号修正)
第五条:县级以上住建部门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机构及分支机构领取营业执照后 30 日内,须向所在地住建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应公示。
第二十五条:明确 10 类禁止行为,如赚取差价、虚假宣传、隐瞒信息、捆绑收费、挪用交易资金等。
第二十八条:住建部门可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监督,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曝光等措施。
第三十三条:对未备案、违规收费、虚假宣传等行为,处 1 万 —3 万元罚款,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备案,限制网签资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 号)
要求经纪机构备案、从业人员实名登记,明确基本服务与延伸服务边界,规范收费与明码标价,强化交易资金监管与信用管理。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47 号)
规定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认证、登记与继续教育要求,住建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三、地方配套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地方配套文件)
细化备案流程、材料清单、变更与注销管理,明确未备案的处罚标准和信用惩戒措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将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实施差异化监管,在招投标、备案等环节联动惩戒。
4 市政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 供水供热燃气企业,加气站 1.深入排查整治企业生产、充装、经营“问题气”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2.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等燃气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3.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管网”等燃气输送配送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4.深入排查整治餐饮企业“问题环境”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5.深入排查整治燃气安全监管执法环节突出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修订)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订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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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建筑企业工地施工安全标识、大型车辆通行、施工后恢复情况,车辆运输企业大型车辆运输业务的检查 县各建筑企业、车辆运输企业 1.大车上路是否办理车辆通行证明。
2.大车上路是否按照通行证明上规划路线通行。
3.大车装载货物类别,是否会造成遗撒、泄露等损害公共道路的行为。
4.在公共道路路段施工时是否做好安全措施如:搭好防护围栏、设置安全标识、做好扬尘防治设施等相关安全设施。
5.施工后公共道路恢复情况的监督管理。
6.在城市公共道路施工未向行业部门审批的相关问题。
【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五章罚则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范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研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金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四)存放煤炭、煤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放射源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6 对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房屋与市政项目的行政检查 在建的房屋与市政工程施工单位项目部 参建方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现场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工程实体质量、材料检测抽查、竣工验收 【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除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7 对工程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检查 县城建筑企业 首先,核实项目的合法性,确保企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和规划许可证,且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要求;其次,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合规性,确认其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并经审查合格;再次,检查施工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确保施工单位资质符合工程要求,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此外,还将评估环境保护措施和资金保障情况,以及完成其他相关部门的手续办理。只有当企业满足所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后,住建局才会发放施工许可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需确保以下条件得到满足: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取得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具备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拥有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以及落实建设资金。此外,施工场地应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委托监理的工程应已委托监理单位,施工图纸应符合相关设计规范要求,并在质量监督及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对于建设资金的落实,工期不足一年的项目,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50%;工期超过一年的项目,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30%。这些法律法规标准是住建局办理项目施工许可的重要依据。
8 对在建项目的违法转包分包行为的监督检查情况 县城建筑企业 现场核查:核对项目管理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的劳动合同、社保记录、履职情况,检查主要材料采购合同与付款凭证。
合同审查:核查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确认分包是否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单位资质是否合规、是否存在再分包等。
资金流向追踪:核查工程款支付凭证,是否存在 “以收管理费为名变相转包” 等情形。
信用监管:对违法主体记入信用档案,在招投标、资质管理等环节实施联合惩戒。
一、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逾期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9 对餐饮企业、商贸企业是否存在占道经营行为的检查 县各餐饮、商贸企业 1.擅自占用城市公共道路摆摊设点销售,妨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
2.落实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五包”责任制。
3.擅自在城市公共道路摆放物件。
【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10 城市广告设置规范管理 县各广告企业 1.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是否到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申请。 【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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