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岳自然资规罚字〔2024〕3号
来源: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5-05-13 18:44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当事人:岳普湖县******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12月16日至2025年2月26日对你单位关于岳普湖县达瓦昆花苑小区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划条件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立案调查。2020年3月,你单位在未申请项目变更手续情况下,擅自变更已批准的岳普湖县达瓦昆花苑小区建设项目建设方案,超出建设许可证书规划许可面积1225.04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第二次修正版)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反规划建设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为岳普湖县******有限公司。奥布***米提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奥布***米提是岳普湖县******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艾***提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授权委托书1份(1页),证明艾***买提为岳普湖县******有限公司经理,受托处理相关事宜。
3、委托授权书1份(1页)、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份(21页)、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份(1页)、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份(1页)、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1份(1页)、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22份(22页)、规划条件书复印件1份(2页)、发改委备案证1份(1页)、工程决算报告1份(4页),证明岳普湖县******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划条件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事实;证明岳普湖县达瓦昆花苑小区建设项目超出建设许可证书上的总面积为1225.04平方米,每平方米工程造价1782.44元。
我局已于2025年4月7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自然资规罚告字〔2024〕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岳自然资规罚听告字〔2024〕3号)。在法律限定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第二次修正版)第六十四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5年3月修订版)第五十九条,及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划行政处罚)》(新自然资规〔2022〕4号)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限期60天改正违法行为;
2、对未按照规划条件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处违法建设部分工程造价5%的罚款,罚款为人民币109178.01(壹拾万零玖仟壹佰柒拾捌元零壹分)。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岳普湖县财政局账户,执收户: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普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艾尼瓦尔·玉素音、热合曼·喀依木
电话:0998-6828306
地址:岳普湖县市政大道15号院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