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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普湖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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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岳)文综罚字〔2025〕004号

来源:岳普湖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发布日期:2025-12-22 13:06 浏览次数: 字体:【

当事人:岳普湖县超炫电玩俱乐部(个人独资)(王先生)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653128MAEH3DET6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王先生(负责人:努女士)

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岳普湖县花园小区商业街B区1幢二层1号商铺

2025年09月11日18时58分(星期四),岳普湖县公安局民警张某(16xxxx)赛某(16xxxx)、岳普湖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迪(311009xxxxx)艾某(311009xxxxx)到岳普湖县花园小区商业街B区1幢二层1号商铺岳普湖县超炫电玩俱乐部(个人独资)、在现场负责人努某陪同下进行联合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来由,检查该场所《营业执照》和《娱乐经营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检查中发现消防门左边摆放第五个位置的《拳击王者2》电子游戏设备前有两名疑似未成年人正在玩游戏,执法人员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时出示手机拍摄他们俩的身份证照片。穆某、男、维吾尔族、身份证号:653128xxxxxxxxxxxx、14岁2个月,卡某、男、维吾尔族、身份证号:653128xxxxxxxxxxxx、14岁6个月,于2025年09月11日18时35分进入岳普湖县超炫电玩俱乐部(个人独资),已消费28元(现金)换56币。岳普湖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2025年9月11日进行立案审批。2025年9月16日对现场负责人努某、投资人王某、保安艾热某进行调查询问。2025年9月18日对未成年人穆某和卡某进行调查询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3.《调查询问通知书》4份,4.《调查询问笔录》5份,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6.《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7.身份证复印件4份,8.户口本复印件1份,9取证照片4张,10.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5段48分22秒。

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现对你场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8元(贰拾捌元整),3.处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

你场所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喀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普湖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场所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普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岳普湖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联系人:迪女士

联系电话:1377972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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