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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普湖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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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岳)文综罚字〔2025〕005号

来源:岳普湖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发布日期:2026-02-04 16:50 浏览次数: 字体:【

当事人:岳普湖县湘辉图文广告店(刘先生)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2653128MA779YET4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刘先生(负责人:帕女士)

住所:新疆喀什地区岳普湖县艾吾再力库木东路阿尔祖商住楼1号楼39-40号

2025年11月12日11时40分岳普湖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迪女士(311009xxxxx)、岳普湖县公安局民警贾先生(16xxxx)到岳普湖县艾吾再力库木东路阿尔祖商住楼1号楼39-40号岳普湖县湘辉图文广告店进行联合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持有名称为:岳普湖县湘辉图文广告店的营业执照、统一信用代码证:92653128MA779YET40,经营者:刘先生,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文件、资料等其他印刷品印刷。(依法必须经批准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打字复印;办公设备耗材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家具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消防器材销售;安防设备销售;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来由。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涉嫌侵权他人著作权的已装订的出版物复制品《义务教育教科书六年级下册语文》44本,《义务教育教科书六年级下册数学》44本。当事人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其停止涉嫌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如下:1、经本店负责人同意、对现场发现的88本涉嫌侵权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复制品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2、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配合进一步调查。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全程用执法记录仪录像。岳普湖县湘辉图文广告店员工帕女士见证了整个执法检查的全过程。岳普湖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2025年11月12日进行立案审批。

2025年11月24日下午,执法人员对个体工商户刘先生和现场负责人帕女士进行调查询问。刘先生执法人员在其场所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出版物复制品《义务教育教科书六年级下册语文》44本,《义务教育教科书六年级下册数学》44本是受他人委托复印的,没有验证著作权相关资料,也未经出版物《义务教育教科书六年级下册语文》、《义务教育教科书六年级下册数学》著作权人许可。复制这《义务教育教科书六年级下册数学》书44本、每张0.15元、一本3.9元、44本一共171.6元。《义务教育教科书六年级下册语文》书44本、每张0.15元、一本6.9元、44本一共303.6元。每本书装订费3元、一共88本书装订费264元。总共88本书复印费和装订费一共739.2元。委托人微信转账形式先转账100元,其他的639.2元还没付。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3份,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1份,6.《调查询问通知书》2份,7.《调查询问笔录》2份,8.《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9.身份证复印件2份,10.转账记录1份,11.订货记录1份,12.侵权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复制品88本(《义务教育教科书六年级下册语文》44本,《义务教育教科书六年级下册数学》44本),13.取证照片4张,14.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4段32分39秒。

该场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无从轻减轻、从重和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应当给予一般处罚。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现对你场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非法所得100元(壹佰元整),3.没收侵权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复制品88本(《义务教育教科书六年级下册语文》44本,《义务教育教科书六年级下册数学》44本),4、处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

你场所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岳普湖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场所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普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岳普湖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联系人:迪女士

联系电话:1377972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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