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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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岳征补告〔2025〕1号

来源:岳普湖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2025-08-27 12:35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等规定,岳普湖县人民政府依据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风险评估结果,拟了《岳普湖县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补偿安置具体内容详见附件S310线岳普湖县过境段K89+780K98+470段改扩建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二、公告时间和方式

本方案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5826—2025926日。本公告在岳普湖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所在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

三、补偿登记方式和时限

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在本公告公布后持不动产权利证书、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内,到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地址:岳普湖县市政大道与新城大道南路交叉口西200联系人:古丽娜尔;电话:18909983922)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四、异议反馈

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及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25926前提出书面意见签字或盖章后送达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地址:岳普湖县市政大道与新城大道南路交叉口西200联系人:古丽娜尔;电话:18909983922邮编:844400)。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五、组织听证

如超过半数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指出的,岳普湖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其他与土地征收有厉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申请听证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岳普湖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S310线岳普湖县过境段K89+780K98+470段改扩建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附件

岳普湖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征收土地预公告、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位于岳普湖镇加格达(1)村艾吾再力库木(2)村范围内,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0238公顷,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需要用地,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岳普湖镇加格达(1)村集体所有土地0.0091公顷(0.1365亩)。其中建设用地0.0091公顷0.1365);

2、拟征收岳普湖镇艾吾再力库木(2)村集体所有土地0.0147公顷0.2205其中:农用地0.0147公顷0.2205含耕地0.0147公顷0.2205其他农用地0.0213公顷0.3195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关于重新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新自然资规〔20241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5.552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42.048万元/公顷。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1119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新国土资发〔2009131号)的规定执行。

(四)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房屋补偿标准

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房屋的,遵照《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新国土资发〔2009131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关于完善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新人社发〔201786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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