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普湖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美化工作,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增进城镇居民的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以下六类:
(一)公共绿地:供人们游憩观赏的公园、植物园、陵园、游乐园和各主次干道绿化、广场绿地及人们游览、休闲的绿地;
(二)防护绿地:用于城市环境、卫生、安全隔离用的绿地;
(三)生产绿地: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
(四)风景林地:具有一定观赏价值、对城市环境有益的林地或绿地;
(五)居民住宅区绿地:居民庭院、房前屋后的绿地及居民住宅区范围内的绿地;
(六)单位附属绿地: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管界内的环境绿地。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系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县发改、财政、自然资源、林业、交通、水利、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岳普湖镇(各社区)、电力、通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本办法履行绿化义务,并有权制止损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林业局及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具体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城市新建区绿地率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5%;旧建成区绿地率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城市生产绿地应当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
(二)城市主干道绿化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城市次干道绿化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25%;
(三)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总体上不低于30%。其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对环境有大气、噪音等污染的厂矿企业单位绿地率不低于30%,并设立宽度不少于30-50米的防护林带,如防护林带宽度达不到要求,单位绿地率应达到40%;教育、医疗卫生、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部队等单的绿地率不低于35%;
(四)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35%,属于旧城改造的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25%。
旧城区改造区的绿化面积,可照前款(一)、(三)、(三)项规定的指标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降低5个百分点。制定花园式单位和绿化合格率单位创建标准,组织开展花园式单位和绿化合格单位创建。
第八条 居住区和单位附属绿地比率低于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比例,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绿化,不得长期闲置。
第九条 城市绿化建设必须按规划实施,经规划确定的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第十条 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道路、渠(河)道绿地和风景林地的绿化,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和管理;现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居住区管理机构和所在单位负责建设和管理。居住区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和管理,应当接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十一条 县规划部门审查工程建设项目时,应通知绿化管理部门一并审查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无设计方案或设计不合格的工程项目,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单位、企业和小区庭院绿化日常管理植保由单位、企业和物业公司承担,并自觉接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绿化用水“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由供排水公司统一按县物价部门批准的水费依法依规收取。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绿化工程的竣工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开发商开发的小区竣工验收时,将小区绿化纳入竣工验收项,绿化工程竣工后须经综合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配套绿化投资不得少于投资总概算的1.5%,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预交,待绿化工程开工直至竣工分期退还。绿化工程建设资金不落实和未签定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的,不予批准工程项目开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用地达不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异地绿化或交纳绿化补偿费。绿化补偿费标准按县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每年在城市维护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公共绿地的维护与管理。新建、改建城市干道的绿化建设资金,按不低于道路总造价的2%至3%纳入道路建设计划。
第十五条 城市主次干道沿街单位和沿街商铺必须按照《门前三包责任制》管护好门前的绿地、花草树木完好无损。
第十六条 城市中的花草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绿篱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一次砍伐或者移植乔木5株、灌木5丛、绿篱20平方米以下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超过前款限定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应当补植同类树木或按规定缴纳赔偿费。补植树木的胸径一般不小于5厘米,同时应为砍伐树木胸径的1.5倍。
第十七条 树木生长影响管线安全或者交通设施正常使用,确需要修剪的,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交通设施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修剪费用除县人民政府已有明确规定外,按照“谁主张、谁承担”的原则,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或主张单位在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实施。
第十八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力公司、供热公司、电信公司、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消防大队、供排水公司等部门和单位新建管线应根据不同类别的管线与城市绿化树木保持1.5-3米的距离。维护管线需要修剪和挖掘城市规划区内树木的,必须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由绿地管理单位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维护。
第十九条 严禁践踏观赏性草坪、花卉和保护区内的草坪,不得攀摘花草树木,不得破坏绿化设施,不得以花草树木为依托进行健身锻炼、扣挂晾晒衣物等。
第二十条 严禁往草坪、花卉等绿化区域乱扔杂物,不得损坏绿化带周围的栅栏。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主次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责令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章 异地绿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凡县域绿化面积没有达标的单位,不许进行新建基本建设,发改、规划等部门要严格把关。建设项目审批前,由绿化主管部门核定单位绿化用地面积。未按县城绿化规划安排绿化用地,也未进行异地补植的,县城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空地可以进行绿化的,应在县住建局指定的地段完成异地绿化建设并承担永久性养护任务;本单位无力承担异地绿化建设的,按规定标准缴纳异地绿化补偿费,由住建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异地绿化按以下标准执行:
异地绿化面积补植标准按单位绿地面积与用地总面积的比率及所处位置,补植面积最低2倍,最高为10倍,具体标准按下款补偿标准执行。每200元补植一平方米。
一类地区(新城大道、市政大道、达瓦昆路、文化路、艾吾再力库木东路、库木萨热依路、兴岳路两侧各单位),绿地面积比率达到25%以上的(含25%),400元/平方米,绿地面积比率达到15%-24%的,700元/平方米,绿地面积比率达到5%-14%的,1200元/平方米,绿地面积比率达到5%以下的2000元/平方米。
二类地区(光明路、托格拉吾斯塘路、团结路、民生路、新村路、花园路、利民路、和谐路、幸福路、健康路、育才路、科技路、阳光路、平安路、胡杨王路、木华里路、公园路、无花果路、柳树王路两侧各单位),绿地面积比率达到25%以上的(含25%),300元/平方米,绿地面积比率达到15%-24%的,500元/平方米,绿地面积比率达到5%-14%的,800元/平方米,绿地面积比率达到5%以下的1200元/平方米。
三类地区(迎宾大道、艾吾再力库木西路、东环路、310省道与城区交接部分两侧各单位,城市规划范围以外泰岳工业园区、轻工建材园区、化工园区内道路两侧各单位)绿地面积比率达到25%以上的(含25%),200元/平方米,绿地面积比率达到15%-24%的,400元/平方米,绿地面积比率达到5%-14%的,700元/平方米,绿地面积比率达到5%以下的1000元/平方米。
第二十四条 临时占用绿地城市审批事项也可进行异地绿化,每占用1平方米绿地,按近年来我县城市公共绿地及街头绿地的平均建设价格(包括30年养护期),每平方米800元收取。
第二十五条 为保障城市绿化建设和绿化覆盖率,收取的异地绿化费,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用于县城园林绿化建设投资,不得挪做他用。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闲置可以绿化的空地两年以上而不按照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标准进行绿化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县人民政府并责令限期完成绿化工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前款规定的单位按各自的工作职责制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内容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逾期不退还、不恢复原状的,可按城市土地基准价格或者同类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的1至3倍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内容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并处以个人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下述规定一条或几条,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于相应的罚款,罚款额度单次累计不超过10000元;造成重大损失的,除承担赔偿责任以外,并可处赔偿金额3倍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或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责令停止侵害,除赔偿损失外,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的除赔偿损失外,并处200元至2000元;
(二)围圈树木,占用绿地或绿化设施修建建筑、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树木或绿化设施原貌,并可处200至2000元罚款;
(三)在绿化带停放车辆的;在树木、绿化设施上悬挂物品或捆扎树木、花草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500元罚款;
(四)掐花、摘果、折枝、剥皮、挖根、攀爬、坐卧践踏花草的;在树木上刻字、打钉、搭棚、拴系牲畜、拉绳晒物、架设电线、设置广告牌、标语牌的;翻越损坏花坛、护栏、绿篱的,责令改正,并处5-50元罚款;
(五)在公共绿地内放牧(猪、牛、羊、鸡、鸭等家畜家禽)的,处100至1000元罚款;
(六)在公共绿地、绿化带内倾倒垃圾、堆放物料、挖沙取土、堆放物料、乱倒乱扔废弃物的,处200至2000元罚款;
(七)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处500至2000元以下罚款;
(八)发生交通事故损坏城市绿化树木草花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植同类树木,并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九)单位、企业和小区绿化管护、管养不到位,造成树木死亡,责令其补植,并可对单位、企业和小区物业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妨碍园林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建设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岳普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岳普湖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岳政办发〔2014〕80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http://yph.gov.cn/zcjd/7296.j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