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0398606/2023-00103 公开信息来源 岳普湖县税务局
公开日期 2022年12月26日 文号 岳政办规【2022】1号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岳普湖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岳普湖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岳普湖县税务局 作者: 有效性:有效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 2022年12月26日 11:45 点击数:

岳普湖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岳普湖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险)征缴工作有序推进,方便缴费群体,保障缴费人利益,推动全民参保、应保尽保,规范和统一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费保障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221),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岳普湖县区域内由税务部门征缴的两险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中两险征缴是指在党政领导,税务牵头,各相关单位密切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框架下,为保障两险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所采取的管理、支持、协助和监督等措施的总称。两险征缴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科学效能、积极稳妥的原则。

第二章保障机制

第四条加强两险征缴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由县人民政府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财政、公安、民政、人社、医保、残联、司法、乡村振兴、银行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协调工作机制,统筹推进两险征缴工作,确保两险征缴顺利进行。

(一)精心组织实施,统筹考虑两险征缴工作的实际需要,在政策、经费、技术等方面给予保障。

(二)在涉及两险征缴工作管理、征缴方式和两险扩面参保计划,应当征求本级税务机关的意见。

(三)支持两险征缴工作信息化建设,加快推动部门之间互联互通、数据开放共享,提升两险征缴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五条税务部门应积极推进两险征缴工作具体措施的落实,加强宣传、优化征缴工作方式、提升征缴工作水平,做到两险应征尽征。

第六条税务部门应履行两险征缴职责,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协助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予以协助。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 医保、社保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政策、城乡居民两险参保扩面工作、城乡居民两险参保登记,并在每年集中征缴期开始前15日将当年有效缴费明细清册传递至税务部门;在接到税务部门反馈的异常数据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反馈,如需其他部门配合,应于2个工作日内传递相关部门核实,取得确认后1个工作日内反馈税务机关;在接到民政、残联、乡村振兴、司法等部门更新缴费人身份信息数据后2个工作日内向税务部门反馈。

第八条 税务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制度;根据医保、社保部门传递的有效缴费明细清册开展征缴工作;拓展以自主申报为主、批量划扣和其他渠道为辅的多元化缴费渠道;在接收到医保、社保部门传输的异常数据后,于2个工作日内向医保、社保部门反馈。

第九条财政部门负责对社保账户资金划拨情况进行监管;负责将两险资金、代缴资金、补贴资金及时汇总划转至相应财政专户;会同医保、社保部门按时完成财政资金申请拨付及年度财政资金申请拨付任务。财政资金的申请拨付,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地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喀什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喀什地区财政局、喀什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喀什地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财政代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喀税发〔201988号)执行。

第十条民政部门负责在每年集中征缴期开始前1个月向医保和社保部门提供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等信息,信息应由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集中征缴期间,如有人员身份变动,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医保和社保部门提供身份变更人员信息。

第十一条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在每年集中征缴期开始前1个月向医保和社保部门提供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和纳入防贫监测的脱贫人口信息,信息应由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集中征缴期间,如有人员身份变动,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医保和社保部门提供身份变更人员信息。

第十二条公安部门负责每季度终了5日内向医保和社保部门提供最新户籍信息和流动人口信息。

第十三条残联负责在每年集中征缴期开始前1个月向医保和社保部门提供当年残疾人信息,信息应由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集中征缴期间,如有人员身份变动,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医保和社保部门提供身份变更人员信息。

第十四条宣传部门负责在两险集中征缴期内统筹安排网络、电视、广播等媒体开展两险政策宣传。

第十五条教育部门负责提供学籍信息、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姓名、父母姓名、父母身份证号码、学籍状态、监护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组织在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配合医保、税务部门对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进行督促提醒。

第十六条各商业银行负责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工作的金融服务,邮储银行需确保社保专用移动POS机的正常运行,邮储银行、农业银行、信用社要提供社保缴费专柜,方便缴费人前往前台办理业务。

第十七条司法部门负责在每年集中征缴期开始前1个月根据医保和社保部门提供参保人员信息,开展特殊群体的人员信息比对工作,信息应由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集中征缴期间,如有人员身份变动,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医保和社保部门提供身份变更人员信息。

第十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履行好主体责任,负责对辖区内城乡居民参保情况进行摸排,摸排工作应在集中征缴期前1个月内完成,并形成有效缴费明细清册,清册应由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报送医保、社保部门。

第十九条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涉费信息共享交换机制,加快推进涉费信息资源共享共用。两险信息共享一般以电子数据方式通过政务内网传递。暂无法采取电子数据交换的,可采取介质交换、邮件交换、纸质交换等方式。

第二十条各部门应注意采集、存储本部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获取的涉费信息资源。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涉费信息均应共享,共享涉费信息做到完整、正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信息使用部门对授权使用的涉费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涉费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用途,不得直接或变相提供给第三方,信息使用接受提供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两险信息共享参与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制定,专人负责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

第四章宣传与培训

第二十四条宣传、医保、社保、税务部门要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做好对缴费人的宣传辅导和政策解答,宣传部门负责两险宣传的统筹工作,集中征缴期内充分利用多元化宣传渠道对缴费人进行正向引导;税务、医保、社保部门通过在办税服务厅、社保服务大厅显著位置摆放或张贴通告,为缴费人办理业务提供有效指引;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有效整合村(社区)人力资源,充分利用政务服务大厅、居民服务工作开展社保费宣传工作。

第二十五条税务部门要会同医保、社保部门对各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专干和协理员每年至少开展两次社保费征缴业务培训和系统操作演练。

第二十六条接到缴费人咨询的单位均要实行首问负责制,不得出现推诿扯皮,让缴费人多头跑的情形。

第五章征收管理

第二十七条为方便缴费人缴费,结合岳普湖县实际情况,大力推广缴费人自主申报缴费,确保资金安全。各乡(镇)要积极引导缴费人通过新疆税务社保缴费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社保缴费客户端、银行柜面、POS机等方式进行缴费。

第二十八条各乡(镇)在两险征缴过程中,要及时摸排无法采用POS机、电子税务局、微信小程序、社保缴费客户端、银行批量划扣等方式缴费的人群,提供现金缴费服务,在收取缴费人现金后应第一时间代为完成缴费,提供缴费证明,并填写《现金征缴登记台账》,由缴费人、代收人员和村委会负责人(各村党支部书记或访惠聚工作队长)共同签字、摁手印确认,收缴的现金要做到日清日结。集中征收期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应将《现金征缴登记台账》扫描件报送至税务部门,原件由各乡(镇)社会保障所存档备查。严禁出现代收人员收取现金不缴或者少缴的情形发生。

第二十九条为顺利完成两险征缴工作,各乡(镇)要及时充实村级征缴力量;社保协理员代收社保费相关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监督,财政部门做好协理员待遇保障工作。

第三十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专干的培养,指定专人担任社会保障专干,不得随意换岗,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换人,应由乡镇劳保所提前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医保、社保部门报备。两险集中征缴开始前,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岳普湖县社会保险费网格化管理方案》相关要求,按村(社区)确定社保经办人员,在村(社区)显著位置将社保经办人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负责事项等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一条医保、社保部门对城乡居民进行退费后2个工作日内,将退费清册反馈至税务部门。

为便利缴费人办理两险退费,税务、医保、社保部门应通过政务内网传递相关退费资料。医保、社保部门留存退费资料原件,复印件转税务局留存。

第三十二条城乡居民社保退费是指由于不符合参保政策或选择缴费档次错误等造成错误缴费的情形。

第六章权益和资金对账

第三十三条对账工作应遵守《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规定,分险种、分账户核对。

第三十四条两险应严格实施对账机制,按照规定的对账流程和时间节点,开展税务、人民银行、医保、社保、财政等部门协同对账,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第三十五条税务部门每日与人民银行核对两险入库金额,人民银行应在每月终了3个工作日内向税务部门提供上月社保费入库对账单,并完成社保费资金对账,确保双方数据一致。医保、社保部门每月终了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部门提供社保费月报数据,并分析收入差异原因。

第三十六条税务部门按日将征收入库的两险明细数据传递给医保、社保部门,与医保、社保部门共同完成入库数据的权益对账工作。为切实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要严格落实白名单制度,税务、医保、社保部门共同分析未记录权益的原因并及时解决处理。

第七章监管与考核

第三十七条每年两险集中征缴期结束后15日内,税务部门将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进行总结,并就相关责任单位、各乡(镇)履责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将评价结果纳入相关责任单位、乡(镇)及主要负责人、相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对征缴工作滞后、落实监管机制不到位、不配合社会保险费征收的乡(镇)、单位和个人取消评先选优资格。

第三十八条各乡(镇)及相关部门因工作不力,提供数据不准确或拒不提供相关数据等,给两险征缴工作造成阻力或者导致群众应享受政策而未享受政策的,由税务部门形成报告提交县纪委监委进行追责问责。

第三十九条县纪委监委、审计、财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现金缴费等事项纳入日常监督。对各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专干、协理员出现收现不缴、多收少缴、使用社保缴费专用POS机进行信用卡套现等情形的,根据职责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纪检监察、税务、财政、医保和社保部门每年对乡(镇)、村(社区)社会保险费现金缴费开展不少于两次的专项检查,防范社会保险费代收环节现金缴费风险,确保缴费人养老钱”“看病钱的安全,对违反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缴费人,向缴费人收取额外费用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未按照规定结报、解缴、积压、挤占、截留、挪用、私存、代收两险及不征、少征、多征或提前征收两险等侵害缴费人权益问题,根据职责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四十条为做好现金缴费监管和风险防控工作,税务部门通过缴费数据分析比对,及时筛查现金缴费疑点数据,定期推送至各乡()进行核查。各乡()应在接收到疑点数据的15日内,组织管辖内的社区、村(组)开展自查自纠,并形成报告反馈至税务部门。纪检监察、税务、医保、社保等部门组建现金缴费风险排查工作组,每年对推送至各乡(镇)核查的现金缴费疑点数据开展不低于10%的比例抽查,对于抽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由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处理相关责任人,对于乡组织自查自纠敷衍了事、审核把关不严的,追究乡()分管领导责任。

第八章公示及举报受理

第四十一条税务部门结合实际组织两险征缴情况公示;各乡(镇)、村(社区)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信息在辖区内利用多种途径进行公示,并将公示相关佐证资料提供至税务部门。

第四十二条纪检监察、税务、医保、社保部门均要设立投诉举报信箱、电子邮箱、电话,并向社会进行公开,接到社保费相关举报事项时,根据实际情况由纪检监察、税务、医保、社保部门联合开展调查。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纪检监察、医保、社保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岳普湖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相关文件:

(图文)《岳普湖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收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