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0398606/2024-00251 公开信息来源 岳普湖县水利局
公开日期 2019-04-04 文号 岳政办发〔2019〕25号
信息有效性 现行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为切实加强我县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坚决遏止乱采滥采地下水资源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岳普湖县实施井电双控取用地下水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岳普湖县水利局 作者: 有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 2019年04月04日 19:56 点击数: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县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坚决遏止乱采滥采地下水资源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岳普湖县辖区内所属工业、农业、生活和其他行业机井取用地下水的管理。

第三条严格执行水资源“三条红线”控制指标,实施井电双控取用地下水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管理,保护生态;

(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

(三)以水定电,以电控水;

(四)节约奖励,超用处罚;

第四条  除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二轮承包土地用水外,禁止新打机井和更新机井。

第五条  地下水审批(含新打机井和更新机井)应当先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及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审查,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县人民政府报请行署专员会审批。经行署专员批准后,方能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签发取水许可文件;未经行署专员批准,一律严禁发取水许可文件。

第六条  地下水审批(含新打机井和更新机井)申请得到批准的取用地下水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机电井信息自动化控制管理设施(简称“井电双控设施”),并与工程同时完成设计、施工和安装,确保正常使用。

已办理取水许可,但未按要求安装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不合格的,责令限期内安装、更换,逾期不安装、更换的,供电管理部门不予供电。

第七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井电双控设施的安装工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取水工程登记造册,建立监督管理制度。

第八条  县根据地区用水总量控制方案,将地下水用水总量分解到各行各业,分解到乡镇、村一级;制定本辖区每一眼机井取用地下水定额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年度地下水用水总量控制方案、更新机井批复文件、单井水量和电量指标向全社会公示。

第十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每年9月20日前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取用地下水情况和本年度取用地下水用水计划(本办法采用水利年度)。

第十一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供电管理部门每年10月1日前完成本年度单井用水量折算成电量,并双方审核认定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10月30日前下达本年度用水用电指标,同时抄报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电管理部门备案。

水利部门要将年度用水计划抄送供电管理部门监督,供电管理部门将机井用电限额抄送水利部门监督,实行双向报备制,水利部门及供电管理部门在履责时必须按照双方审核认定后的平均用水计划、机井用电限额办理预售业务。水利、供电任何一方,如发现年度用水量机井用电量中任一指标超过限额,即有权拒绝办理预售业务。

第十二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根据取用水计划,先到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预购水量,持预购水量凭证,再到供电管理部门购电。供电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单井电量指标进行供配电服务,用水单位和个人按照批准的单井年度水量、电量指标用水用电。

第十三条  取水单位(包括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机电井)和个人应当安装符合要求的水、电计量设施,依法依规交纳电费、水资源费和水资源补偿费;严格执行先交费后用电、取水的预交费制度。

第十四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需增加水量时,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不突破本辖区年度地下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下达批复意见,并报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电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对于新打机井、更新机井和增加水量获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应持取水许可证、取水计划审批文件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取用水供电告知单》,在本辖区供电管理部门办理供电手续。

第十六条  供电管理部门应当与用水单位和个人依法签订符合井电双控管理要求的供电合同,按照自治区《关于加强取用地下水供电管理的通知》(新电监办〔2013〕137号)要求,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下水取用管理,配合相关行政执法活动,不得向非法取水单位或个人进行供电服务。

第十七条  辖区内机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供电管理部门向用水单位和个人、供电企业下达停止取水(核减水量)和停止供电的通知。

(一)未办理取水许可或年度取水计划未获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取水用途变更或转供水的;

(三)用水单位和个人超指标取水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四)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单井取水量或电量指标使用完毕的;

(五)拒不安装取水、用电计量设施或擅自拆卸、改装、更换计量设施的;

(六)擅自迁移、拆除、变更电力设施安装地点的;

(七)拒不缴纳电费、水资源费、水资源补偿费的;

(八)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关停或填埋机井处理决定的。

第十八条  机井取水计量设施运行过程中发生异常无法计量时,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书面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其监督下及时修复。计量设施故障期间采取“以电计水”方式计算取水量,供电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计量设施中预存的水量进行核减。对于水电计量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又不按时向水电部门报告相关情况的取用水户,在此期间的取水按超定额用水论处,并按照日最大使用时间计算出取水量,按正常征收水资源费标准的2-5倍计收水资源费。

第十九条对非法凿井、架电、无计量设施取水等违法行为,依法严格处置。对擅自拆卸、改装、更换水电计量设施,影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准确计量的用水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电管理部门定期不定期对取水、电能计量装置及配电设施进行检查和校对。

第二十一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用水单位和个人建立档案,完善运行管理记录,并与供电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长效监督机制,加强联合执法检查。

第二十二条  建立井电双控管理奖励机制,对检举、揭发、制止非法凿井、非法架电、非法转供水和无计量取水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1000-10000元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于在井电双控取用地下水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审批或滥用职权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四条  县井电双控取用地下水管理工作纳入乡镇年度绩效考核。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井电双控设施是利用远程监控技术,对地下水取用水户实施水量自动监控的系统的统称,由电表、超声波水表、地下水位传感器等计量等设备组合为一体,具有对取水用户实施水量自动监控,实现实时在线监测数据统计与查询、取水计划管理与控制等功能。

第二十六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电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来信来访接待制度,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商县商信局、县供电公司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文件:

岳普湖县实施井电双控取用地下水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