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解决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以下统称公租房)分配及后续管理问题,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8〕106号)、《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19〕124号),进一步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不断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确保固定资产提质增效,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满足群众基本住房需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租房,是指纳入国家保障性住房范畴内的,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住房人员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岳普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租房的监督工作。
公租房运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租房的运营和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公租房运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是指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负责公租房运营管理的服务单位。
第四条公租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不得违规转为商品住房或变相用公租房的支持政策发展商品住房。公租房资产管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8〕106号)执行。
公租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五条县住建局负责会同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结合本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公租房的需求情况,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租赁对象工作、生活便利等因素合理编制公租房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公租房房源通过集中新建、配建、改建、收购等方式筹集。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公租房筹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自治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新建标002-2012)。
第七条公租房建设用地需纳入国有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第八条公租房由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建设,房屋产权由政府指定的机构拥有。
第九条新建成套住宅应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等要素,合理确定套型比例和结构,并具备使用功能的可拓展性。非新建方式筹集的公租房,要坚持经济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
第十条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充分考虑安全生产、社会稳定、疫情防控等需求,完善充电、视频监控等设施。
第十一条县住建局要强化对公租房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竣工验收等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各参建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全面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切实保证公租房质量安全。
第三章保障对象和保障方式
第十二条公租房保障对象为住房困难的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人员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我县具体分为以下几类:
(一)一类(住房困难的低收入保障对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户):符合公租房住房条件的易地搬迁户(需提供易地搬迁协议),低保户(需提供上一年度领取低保的有效凭证且经民政部门审核确认下一年度仍符合低保领取条件者);
(二)二类(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困难的环卫工人、保安人员(其所在用人单位提供证明材料),零散就业人员(包括外来务工人员、服务员等零散就业者,由用人单位提供相关就业证明),非公职退役军人(持有退伍证明的非公职退役军人,不包括在企业及事业单位就职者),见义勇为受表彰人员(持有见义勇为表彰证明)等;
(三)三类(新就业无房人员):在岳普湖县企事业单位稳定就业人员(行政、事业单位就业未满3年人员),由用人单位提供证明;个体工商户(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
(四)四类(城镇稳定就业无房或住房困难人员):企业管理人员与法人、入职4至8年的公职人员,由所在企业及用人单位提供任职证明;
(五)五类:除以上五类之外,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属扩大保障范围的群体。
第十三条一类人群申请公租房,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家庭中至少有1人具有本县户籍;
(三)符合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低收入家庭标准;
(四)在县城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上,但属于危房(即危房鉴定达到C、D级)的家庭;
(六)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四条二类人群申请公租房,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人有符合身份的相关证明材料或就业单位出具的证明;
(三)在县城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四)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上,但属于危房(即危房鉴定达到C、D级)的家庭;
(五)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五条三类、四类、五类人群申请公租房,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本地取得《居住证》或在居住地社区进行外来人口登记;
(三)在县城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四)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上,但属于危房(即危房鉴定达到C、D级)的家庭;
(五)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四章申请与审核
第十六条公租房申请人可以是家庭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也可以是用人单位。根据公租房需求及房源供给情况,优先确定一定数量的公租房面向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集中配租。
第十七条以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第十八条单身居民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申请地工作的人员可以作为单身居民申请。
第十九条以单位申请的,需按照集中配租单套房源为基本单位,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实际居住人为申请人,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申请人应向管理机构如实申报家庭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及其他有关信息,申请材料中的法定证件均需提供复印件并验证原件,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申请材料及证明由出具单位审核认定。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协助做好公租房申请的受理及申请材料的调查和核实工作。
第二十二条公租房伪造档案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租房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岳普湖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根据第十二条规定,按照人员类别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需提供相关证明;
(四)外来人员需提供在本地居住社区外来人员登记证明或《暂住证》;
(五)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患有残疾或重大疾病造成行动不便的,附残疾证或相关医学证明;
(六)由用人单位出具的无房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出具无住房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公租房申请流程:
(一)申请:根据第二十三条提供相关材料至管理机构受理业务,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管理机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
(二)受理初审:公租房管理机构受理申请材料并初审,初审合格者留存资料待联审,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则向本人告知原因;
(三)联审:由公租房管理机构当月上旬对上月收集的申请材料联合民政局等相关单位进行联审(时间为7个工作日)。对联审后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由公租房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告知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原因;符合条件人员纳入岳普湖县公租房轮候库中等待抽取房源。
申请人应在收到补正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完整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第五章轮候、分配和租金
第二十五条公租房抽签入住流程
(一)及时配租:若有闲置房源,申请人符合配租资格,立即配租。
(二)摇号配租:若无闲置房源,建立申请人轮候库,采取摇号方式分配房源。每月中旬,通过公租房管理配租系统统一摇号,轮候库成员参与。摇号后,匹配成功的申请人进入配租流程,未匹配的申请人将自动进入下一期摇号流程。
(三)签约入住:摇号成功的申请人需在公租房管理机构领取安置单,由申请人完成单据填写及报备。待所有材料准备齐全后,公租房管理机构根据申请人员类别,确定租金标准,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和承诺书。申请人与公租房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一同验收房屋,并填写《公租房入住验收表》,完成配租流程。
第二十六条公租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租赁合同严格实行一年一签制,合同期限不低于5个月。
第二十七条因就业等原因需要调换公租房的,公租房管理机构应支持和调整,并履行住房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管理机构应将公租房房源、参与分配条件、分配方案、符合条件的轮候对象等信息在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闻媒体、或申请人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管理机构应建立轮候名册,综合考虑轮候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收入状况、申请时间,公租房的位置、户型、面积,以及公租房房源等情况。
第三十条轮候期一般不超过3年,原则上轮候2年仍未获得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在征求申请人的同意后,管理机构可以直接向其配租其他公租房。
第三十一条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寡老人、叁级以上(含叁级)残疾人,省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计划生育失独家庭、见义勇为人员、特别困难家庭、特殊人员群体和县人才引进计划(包括新招聘行政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警务、教育、医疗卫生、援疆人才、招商引资企业管理人才等),应优先纳入保障。
第三十二条多层楼房的房源低楼层应优先面向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等保障对象分配。
第三十三条单身居民(未婚、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外来务工的人员)申请的,应以轮候配租宿舍公寓式和单套房屋建筑面积较小的户型房源,此类房源轮候配租可放宽申请资格条件。
第三十四条申请人家庭成员较多的,应以轮候配租单套房屋建筑面积较大的户型或给予轮候配租两套较小户型房源。轮候配租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第三十五条轮候期间,申请人住房、收入和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管理机构应取消其轮候资格,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管理机构应根据房源数量和轮候对象数量,研究制定具体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应当明确如下内容:
(一)房源情况,包括房源数量、户型面积、所在地点等信息;
(二)参与分配条件,包括参与分配的保障对象住房、收入、财产、轮候期限等方面的限制性条件;
(三)公租房租金价格;
(四)分配采取的具体方式;
(五)分配过程的相关程序;
(六)其他规定。
第三十七条为促进我县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创造各民族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环境,管理机构在房源配租时应采取各民族嵌入式居住。
第三十八条公租房分配由具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分配过程应公开进行,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并可邀请新闻媒体及配租群众代表监督。
第三十九条配租完成后,由管理机构统一为保障对象办理公租房入住手续(包括验房手续)并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管理单位将已签订租赁合同的保障对象相关信息按要求录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同时将电子信息实行共享。
第四十条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保障对象无正当理由30日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实物保障。
第四十一条公租房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且在租赁合同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手印才能生效。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租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管理机构应当在承租人入住前履行告知义务,明确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关于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正确使用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三条公租房租金按照岳普湖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关价格规定执行。公租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租房贷款本息及维修养护、管理等,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租房租金收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六章调整、使用和退出
第四十四条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不得改变公租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承租人不得随意改造公租房,严禁转卖、转租、转借。
第四十五条管理机构应定期复核承租人对公租房的使用和家庭变化情况,维护承租人合法权益。对违规使用公租房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综合运用租金上调、门禁管控、信用约束、司法追究等多种方式,提升退出管理效率。
第四十六条租赁期满(未满)退房程序:
(一)租赁期满(未满)退房人员应提前至少15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公租房管理机构退房意向,并主动腾退公租房,随后填写公租房退房验收表。若由非本人办理业务,代办人员需携带经公证的退房委托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公租房退房验收表。
(二)公租房管理机构在接到退房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同退房人共同查验房屋设备。验收内容涵盖房屋主体结构、墙体、门窗、锁具、水电设施、室内装修及附属设施等。验收不合格的,租赁人按照要求恢复原状以入住验收记录状态为准(限期3个工作日),装修或改造需经管理机构书面同意。
(三)验收合格后,公租房管理机构当场出具退房证明,自退房证明出具当日起,5个工作日内开启费用结清流程。在完成退房手续后,退出的公租房自动流入岳普湖县公租房源库。
第四十七条公租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租赁合同予以解除,并退出公租房:
(一)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承租公租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累计超过6个月以上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七)合同期满未申请续租或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八)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的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第四十八条承租人拒不腾退公租房的,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租房。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公租房的配租管理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
县住建局要与管理机构约定运营管理和维护等方面责任和义务,并对本县公租房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确保公租房资产的合理使用和正常运转。
第五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租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五十一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住房保障信用评价管理机制,对住房保障对象信用信息进行采集、使用和管理,建立诚信档案,推行失信惩戒机制。对于违规使用公租房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综合运用租金上调、门禁管控、信用约束、司法追究等多种方式,提升退出管理效率。
第五十二条住建局、镇(社区)、管理单位应当设立公租房使用、管理、服务监督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群众反映诉求的渠道。
第五十三条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积极通过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吸引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公租房筹集和运营管理,切实提升公租房运营管理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第五十四条公租房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公租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申请人、承租人、房地产经纪人等违反公租房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岳普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2020年12月18日出台的《岳普湖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及后续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