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0398606/2023-00051 公开信息来源 岳普湖县政府网
公开日期 文号 岳政办发〔2021〕6号
信息有效性 公开形式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岳普湖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岳普湖县政府网 作者: 有效性: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 2021年02月25日 19:48 点击数:

岳普湖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

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

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1、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目标是什么?

通过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在本县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行政机关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时实行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聚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堵点”“痛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2021年3月底前,政府办公室统一在门户网站公布各有关部门试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目录;2021年5月1日后,全县范围内除不适用实行告知承诺制外,原则上都要实行告知承诺制。

2、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在哪些范围使用?

概念定义。本实施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营业执照、许可证书、批准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权利权属证书、符合性证明或者需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行出具,表明情况属实的具有保证或说明性质的有关材料,不属于证明事项。

本实施方案所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范围。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就其符合许可条件作出承诺,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由国务院批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由自治区行政服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调整的,要依法获得授权,推动相关法规规章立改废释。

适用条件。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证明事项,凡是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原则上都要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涉及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的证明事项,要尽快实行。其他证明事项,也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实行告知承诺制。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相关文件:

关于印发《岳普湖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