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0398606/2023-00107 公开信息来源 岳普湖县水利局
公开日期 2022年9月22日 文号 岳政办规〔2022〕2号
信息有效性 现行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岳普湖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岳普湖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岳普湖县水利局 作者: 有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 2022年09月22日 18:22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岳普湖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明确管理责任,提升管理水平,保障供水安全,保证农村供水工程正常运行和长期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岳普湖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岳普湖县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规划、工程建设、运行管护、水源保护、水质保障、供水用水等相关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产权、责任及管护主体

第三条 岳普湖县农村供水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安全卫生、节约用水的原则,实行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应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确保设施设备良好、运行管理规范、水质安全达标。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承担岳普湖县区域内农村供水管理的主体责任,实行人民政府县长负责制,并将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纳入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实绩考核范围。

县人民政府加强对农村供水工作的领导,将农村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维护养护和水源保护的资金投入,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村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农村供水工程有效运行。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居民)委员会参与农村供水工程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水源保护,合理分担供水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

第五条 县水利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及运行管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是农村供水保障的行业监管责任单位,县农村供水总站是供水运行管理责任单位。

第六条全县农村范围内集中供水工程(含管网延伸)项目建成后,经竣工验收,由工程建管单位负责移交县农村供水总站管理,产权归国家所有。

第七条 县水利局、发改委、财政局、卫健委、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乡村振兴局、应急管理局、人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供水相关工作。

(一)县水利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行业指导和监管工作,督促指导开展管水员业务培训;督促县农村供水总站开展水质自检工作;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和维修改造项目实施的监督、指导、管理工作;

(二)县发改委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管护、饮用水水源保护等项目的批复立项;负责指导县农村供水总站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开展农村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三)县财政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维护、补助资金的筹集;

(四)县卫健委负责农村供水水质的监督检测工作,负责对集中式供水水源卫生防护的指导和供水工程卫生安全的巡查监督,负责制定饮用水卫生管理的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饮用水卫生知识宣传及县农村供水总站负责人卫生法律法规培训;

(五)县生态环境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以及防护隔离措施的落实;督促指导县农村供水总站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工作;

(六)县自然资源负责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植被等保护管理工作,负责规划、管理饮用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用地和备用水源保护区周边用地,并依法及时查处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用地行为;

(七)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在编制供水突发应急预案、预防处置方面给予相应指导;

(八)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水质、水表计量设备进行监督管理;

(九)县税务局负责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对农村供水方面税收优惠政策;

(十)县供电公司负责提供电力保障,落实电价优惠政策;

第八条 县水利局、生态环境局、卫健委等单位应当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快速响应机制。接到投诉举报后,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及时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县农村供水总站对全县农村供水工程行使管理权,切实保障供水工程运行安全,负责全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维修养护、技术指导、人员培训、水质日常抽检、水源地保护监督、工程应急抢险指挥协调,对各供水管理分站运行情况进行考核等。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有义务对辖区内供水设施进行保护,形成运行管理机制。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农村供水水源、供水工程的义务,对污染水质、毁坏农村供水工程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第十一条 县委宣传部、县文广旅局、水利局、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供水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用水户安全用水、节约用水、有偿用水和保护供水设施的意识。

第三章  工程运行管理

十二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农村供水规划,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办理项目申报审批手续。

农村供水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建设管理活动,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

农村供水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设备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卫生安全、环保节能等标准。

农村供水工程竣工后,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十三 农村供水工程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划定农村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和保护职责。县农村供水总站设立界桩、围栏、公告牌,采取对取水明渠加装盖板等安全保护措施,并定期巡查。

在农村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供水工程运行和危害供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一)集中式农村供水工程围墙周围5∽10米范围归集中式农村供水工程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围墙修建建筑物,从事养殖、种植等活动。

(二)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供水管道两侧5米内禁止取土、排水、堆放重物、植树和修建建筑物。

十四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铁路、电力、通信、输油输气管道等各类工程,需要穿越、跨越农村供水工程的对工程建设期间、运行过程中可能对农村供水工程造成的危害进行论证并编制供水工程保护方案对农村供水工程水源或者供水设施造成损害的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予以补偿。

农村供水工程需要穿越、跨越公路、铁路、电力、通信、输油输气管道等各类工程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县农村供水总站应加强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建设、维护检修,实行多水源、多水厂联网供水。

第十六条  县水利局要督促指导农村供水总站建立健全水源巡察保护、设施巡察养护、水厂运行管理、水质净化消毒、设备操作规范、药剂存储投加、水费收缴公示、水厂值守交接、事故应急处置以及管水员管理和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鼓励社会资本依法投入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鼓励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农村供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质量和供水水质,促进节约用水和安全供水。

县水利局应当同有关部门健全完善自动化监控等农村供水管理系统,推进不同系统之间的信息共享,促进互联互通,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章  水源保护与水质安全

十八  农村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的划定、保护以及水污染事故处理等措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县农村供水总站定期巡查供水水源。

十九县卫健委要加强对农村供水水质监测和检测,制定水质监测计划。对农村供水和用水户水龙头出水等全面进行分水质检测,水质监测报告要完整清晰并存档,发现水质异常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向人民政府报告、告知供水单位、通报相关部门。

二十县农村供水总站设置水净化消毒设施,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供水安全产品和消毒产品,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县农村供水总站应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或者出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所在县人民政府、县水利局报告。

因地震等突发事件引起供水水质暂时无法达到饮用水水质标准时,岳普湖县农村供水总站人民政府按照预案采取措施改善水质或者实行应急供水。

  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县农村供水总站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所在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第二十二条  县农村供水总站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设置隔离防护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改变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农村供水水源地和水源井周围100米范围内,人和畜群不得排放污水、废渣、垃圾、粪便、剧毒农药等有害物质;在水源井半径800米范围内不得再打井,不得修建深水坑、渗水厕所排污渠道,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进行灌溉和使用持久性剧毒农药等。违者严肃追究责任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因开矿、建厂或其它建设造成水源污染、水量减小导致不能正常供水的,按照“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由造成污染、损坏后果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及时处理,赔偿损失。

第五章  供水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农村供水总站履行管护义务,遵守下列规定,保证安全稳定供水:

(一)应当依法持有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二)从事水质净化、水泵运行、水质检测等工作的人员经健康体检和专业培训合格;

(三)建立健全巡查、维护、检测、档案、报告等各项管理维护制度;

(四)供水水质、水量和水压符合规定标准;

(五)安装计量设施,按照核定的价格计量收费;

(六)设立供水事故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七)接受县水利局卫健委、生态环境、发改委、市场监管等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县农村供水总站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六条 用水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包括绿化用水、庭院用水、灌溉用水);

(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四)不得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五)变更或者终止用水,需到县农村供水总站办理相关手续。

(六负责管护入户水表、水表井、水龙头及入户管线等供水设施,采取防冻措施等,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防止漏水爆管。履行义务导致的任何损失,由用水户承担。

(七)因保管不善、未及时维修维护导致水表损坏或水表超出使用年限的,用水户需自行购买与县农村供水总站收费系统相匹配的水表,由县农村供水总站予以安装。

(八)不得将农村自来水水管直接或间接连接施肥罐、农药桶等任何污染源,一经发现立即停止供水,造成水污染事件或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七  县农村供水总站因施工或者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在临时停止供水二十四小时前通知用水户。

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紧急事件,需要临时停水,无法提前通知的县农村供水总站应在4小时内组织抢修并告知用水户停水原因,尽快恢复供水。暂停供水时间超过48小时的,应采取临时供水保障措施,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岳普湖县水利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违者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供水单位应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县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第二十九条 县水利局应及时编制县农村供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农村供水总站应当根据《岳普湖县农村供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三十条  用水户用水应实行水表计量。县农村供水总站对水表等计量器具安装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安装计量器具的用水户,县农村供水总站停止供水。

第三十一条  县农村供水总站落实按季度计量收费,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前由用水户到供水站收费大厅缴纳水费。对用水户未按合同约定交纳水费的,县农村供水总站向欠费的用水户送达《催款通知单》,用水户收到《催款通知单》后1个月内仍未交纳水费的,县农村供水总站按照合同约定停止供水。被停止供水的用水户交清拖欠水费后,岳普湖县农村供水总站在12小时内恢复供水。

第三十二条 为提升县农村供水总站规范化管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着工作服,费用由县农村供水总站水费解决。

第三十三条未经计量,盗用或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取水的,县农村供水总站有权停止供水并按照三倍水价追缴水费。

第三十四条 接入农村供水管网上的消防设施,除扑救火灾及相关用途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违者按照三倍水价缴纳水费。

第三十五条  因施工不当等过失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由过失责任方依法赔偿,并按照管径每小时最大水量赔偿损失。

第三十六条  户表前的供水设施、输水管道、净化水厂、配水管网等供水设施由岳普湖县农村供水总站负责管理维护。水表井内的入户设施(水表井、水表、分水器)由用水户负责更换及管理维护。

第六章  水价、收费管理与经费保障

第三十七条 农村供水应有偿使用、计量收费。县发改委负责制定和发布县农村供水指导价,并根据物价指数、供水成本变化情况建立调价机制。

第三十八条 水费由县农村供水总站统一收取,收取水费后应向缴纳人出具相应的凭证。水费收入及开支应建立专账管理,水费收入主要用于电费、供水设施及耗材采购费用、维修养护费用及县农村供水总站干部职工薪酬等开支。

第三十九条  管理经费的来源,县农村供水总站按县发改委确定的阶梯水价收费方案收取水费,从水费收入中解决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维护经费。运行管理经费由县农村供水总站统筹使用、专款专用。

第四十条农村供水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严格执行阶梯水价收费,逐步推进总量控制、定额管理,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按照实际用水性质分类计价并收费。县农村供水总站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农村供水价格进行收费。

第四十一条 用水户饮水表丢失、发生故障、损坏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时,从上期抄表日至更换安装新水表日止的水费,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用水人前三个抄表周期的平均日用水量或新装水表后第一个抄表周期的平均日用水量按日计收。

第四十二条 县农村供水总站要加强水费征收和管理工作,征收水费时必须向用水户出具机打专用票据。

第七章  违章处理

第四十三条  县水利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供水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县农村供水总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水利局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开展水质检测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巡查、维护、检测、档案、报告等各项管理维护制度的;

(三)未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供水事故抢修电话的;

(四)发生供水突发性事件未及时报告或不配合实施应 急预案的;

(五)未按照规定时限检修供水设施或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未按规定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的;

(六)擅自停止供水或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规定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县农村供水总站可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或停止供水,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一)逾期不交水费的,按照法律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水费的,可停止供水;

(二)未办理变更手续或未获得批准擅自接水、改变用水性质的,在确定擅自接水、改变用水性质之日起按高水价 类别收取水费;

(三)未办理申请手续或未获得批准,私自改变用水户转供他人使用的,限期补办申请手续并补交相应水费,拒不办理手续的,可停止供水;

(四)私拆铅封(盗水),调整水表,导致水表计量失准或停走的,责令立即更换水表,赔偿经济损失,更换水表费用由违法单位或个人承担;拒不更换水表、赔偿经济损失的,可停止供水,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在供水管网上私装水泵抽水、加压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个人承担;

(六)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未经运行管理单

位验收,擅自开启供水阀门用水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个人承担;造成水污染事件或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擅自拆除、改装、迁移或者损坏公共供水管网及其他附属设施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个人承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未经运行管理单位许可,擅自将自备水源井管道与农村供水管网连接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个人承担;造成水污染事件或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违反供水合同约定改变自来水用水性质(包括绿化用水、庭院用水、灌溉用水)及其他方式浪费水量比较严重的,按照最高水价类别追缴水费。经县农村供水总站查证落实,情节严重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暂停供水;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供水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行政处分或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至设备损坏,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二)不按规定标准乱收费或不开票据私自收费的

(三)未经运行管理单位批准,私自为用水户拆装供水设施的(供水管道、水表等);

(四)人为因素导致供水管网或其它设施损坏,造成停水或经济损失的;

(五)造成水源及供水设施水体污染,水质超标,形成不良后果的;

(六)贪污挪用水费或以权谋私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岳普湖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限期五年。


相关文件:

岳普湖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